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易字第212號上 訴 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欣泰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鴻文上 訴 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王綸紘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敏綺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林懷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1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江春瑩法 官 邱蓮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