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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上易字第 3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易字第372號上 訴 人 台灣南利電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瑜哲上 訴 人 王榮昌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志陽律師被 上訴 人 王蔡淑芬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林 泓律師盧德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9日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372號判決,聲請更正錯誤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7頁第16行關於「王榮貴」之記載,應更正為「王榮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翁儀齡法 官 陳 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