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上易字第418號上 訴 人 莊益昌被上訴人 黃約翰訴訟代理人 陳筱屏律師
郭眉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2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伊任職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臺大醫院),上訴人因醫療糾紛對伊心生不滿,竟未經查證,先後於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時間,登入如附表所示不特定人得閱覽之臉書粉絲團網頁,以臉書帳號「莊松南」名義,公開發表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不實言論(下稱系爭言論),以此方式指摘伊品德不好、私生活不檢點及對婚姻不忠,侵害伊名譽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規定,求為命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並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原審判命上訴人給付90萬元本息,駁回被上訴人其餘請求。上訴人就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受敗訴判決部分,未據其聲明不服,不在本院審理範圍)。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則以:伊以Google搜尋「黃約翰外遇」,結果9則報導中有3則標題提及「黃約翰外遇」或「台大黃約翰」等字,伊發表系爭言論並非無據;又臺大醫院醫生之品格關係民眾身體健康、生命安全,伊所為系爭言論除外遇部分屬事實陳述外,其餘部分均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意見表達;另閱覽伊所為系爭言論之人數為個位數,被上訴人之門診幾乎滿額,顯見系爭言論對被上訴人名譽並無影響等語,資為抗辯。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上訴人曾以臉書帳號名稱「莊松南」,於附表編號1至9所示時間,公開發表系爭言論;嗣經原法院刑事庭以111年度審易字第2425號(下稱2425號)判決、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上易字第558號(下稱558號)判決認定上訴人所為如附表編號1至9之行為均係犯加重誹謗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下稱刑案)等情,有2425號、558號判決可稽(見原審卷第11至19、181至205頁),並經本院調取刑案電子卷證,核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5760號卷(下稱偵查卷)附登載系爭言論之網頁列印資料(卷證出處均如附表所示)確認無誤,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91、179頁),堪信為真實。
四、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發表系爭言論侵害其名譽權,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規定負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責任,為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茲就兩造爭點分論如下:
㈠上訴人所為已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權: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名譽有無受損害,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盡相同,惟刑法第310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之規定,於民事事件亦得採為審酌標準,故涉及私領域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縱其為真實,亦不在免責範圍內。又言論中之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性質有異,蓋事實陳述涉及真實與否,具有可證明性,行為人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事項為事實陳述之言論發表時,仍應負合理查證之義務,並由行為人針對個別事實所涉名譽侵害之程度、與公共利益之關係、陳述事項之時效性、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成本、查證對象等因素,舉證證明已盡合理查證之義務,始得阻卻違法,而解免其應負之侵權行為責任,俾調和言論自由之落實與個人名譽之保護;倘行為人就事實之相當真實性,未盡合理查證義務,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在客觀上不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且該不實之言論,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者,自構成不法侵害他人名譽;於此情形,縱令所述事實係出於其疑慮或推論或係轉述第三人之陳述,亦難謂有阻卻違法之事由。
⒉經查,上訴人所為系爭言論係指稱被上訴人「品德不好:作
為一個醫師應當有高尚的品德(才不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如為了賺錢不擇手段)」、「品德不好:作為一個醫師應當有高尚的品德,才不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例如為了賺錢不擇手段:1.吃一療程藥可以醫好的卻要你吃三療程或三年;
2.不必要的檢查<尤其是自費的> ,卻拼命安排;3.不需要的手術,卻慫恿你開刀)」、「但是黃約翰背著妻子搞外遇,還被外遇對象的女兒看到。因此被妻子告上法庭。這樣的醫生是不是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呢?(Google搜索黃約翰外遇即知)」等語,係以夾敘夾議方式指述被上訴人有違醫德、品德不好、為賺錢不擇手段、背著妻子搞外遇等情,乃屬伴隨事實陳述之意見評論,其中指稱被上訴人外遇部分,涉及私領域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依前所述,無論真實與否,均不在免責範圍內;其餘部分縱可認與其執行醫師業務有關而涉及公眾利益,然既屬事實陳述,上訴人仍應舉證證明已盡合理查證之義務,始得阻卻違法,而解免其應負之侵權行為責任。惟上訴人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被上訴人確有其所述「品德不好」、「做出有違醫德的事」、「為了賺錢不擇手段」等情,而系爭言論依通常觀念,已足使不特定多數人瀏覽後,引發對被上訴人之負面評價,即已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權甚明。
⒊上訴人雖辯稱伊以Google搜尋「黃約翰外遇」,結果9則報導
中有3則標題提及「黃約翰外遇」或「台大黃約翰」等字,這是有心人利用網路搜尋技巧加上去的,伊因誤信有上開事實而發表系爭言論,毋庸負賠償責任云云,並提出電腦及手機搜尋結果為證(見原審卷第79至87、169至179頁,本院卷第97至103、181至197頁)。惟查,此部分係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縱與事實相符亦不得據以免責,業如前述;況上訴人所提Google搜尋結果,其中TVBS新聞僅記載「台大醫師外遇女同事戲水合照被妻抓包」等語,Yahoo奇摩新聞及鏡週刊僅記載「台大帥醫婚外情『做了1次很噁心』向妻懺悔成偷吃鐵證遭訴」,三立新聞僅記載「醫師偷腥!『做一次很噁心』...帥醫向妻懺悔竟成鐵證遭起訴」、中時新聞網僅記載「做了一次,很噁心!台大名醫向妻懺悔通聯成偷腥鐵證」等語(見原審卷第79至87、169至179頁),並無該台大醫師之全名、任職科別等足以辨識其報導之人即為被上訴人之資訊,其餘幾則搜尋結果雖於標題載明「黃約翰外遇」,然分別為「健康跟著走」、「非營利組織網」、「藥師家」等單位之網頁,並非新聞報導,且標題下方之內容亦無陳述被上訴人外遇之具體內容;另被上訴人於刑案審理中主張上訴人於111年2月9日在「爆料公社」(官方粉專專屬)發表被上訴人外遇相關言論後2日,即有署名「吳岱錡」之人留言指稱上訴人所述有外遇之醫師不是被上訴人,上訴人並在「吳岱錡」發文後留言說明自己在國外居住20多年,顯見其有看到「吳岱錡」之留言(見558號卷第133、158頁),並提出上開貼文留言為證(見2425號卷第79至87頁),上訴人則陳稱「留言百分之八九十都在罵我」等語(見558號卷第158頁),可知其確有瀏覽貼文下方之留言,方能得知他人留言之態度,然上訴人仍自111年2月12日起至同年7月12日止持續發表指稱被上訴人外遇之系爭言論(如附表編號3、4、
5、8、9),顯難認上訴人已盡合理查證義務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指摘被上訴人外遇之言論內容屬實。
⒋上訴人雖另辯稱在附表所示貼文發表心情的人數為個位數,
可見看到系爭言論的人很少,被上訴人之門診預約掛號幾乎滿額,系爭言論對被上訴人之名譽並無影響云云,並提出部分臉書貼文、門診預約掛號查詢資料為證(見原審卷第55至
77、89至147頁)。然上訴人係於網路發表系爭言論,散布訊息之程度較書面文宣等傳統方式更為強大,且閱覽臉書貼文之人數與在貼文下方按讚等符號傳達心情之人數並非等同,自不得僅以在其貼文下方按表情符號之人數不多、被上訴人之門診預約掛號人數眾多,推論其行為並未貶損被上訴人之社會評價。
㈡復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前開條文所謂之相當,應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之。本院審酌被上訴人任職臺大醫院,111年間所得約800餘萬元,名下有不動產數筆(見原審限閱卷);上訴人陳稱其目前沒有工作、無收入(見本院卷第92頁),於111年間有股利及利息所得1,830元,名下無其他財產(見原審限閱卷),並審酌上訴人自承係因與被上訴人有醫療糾紛,對被上訴人心生不滿,即多次在網路上發表系爭言論(見原審卷第166頁),指述被上訴人品德、醫德不佳,且在知悉被上訴人並非網路報導所指有婚外情之台大醫師後,仍持續貼文指稱被上訴人外遇等情,認被上訴人就附表編號1至9各次行為,分別請求被上訴人賠償6萬元、15萬元、15萬元、15萬元、6萬元、6萬元、6萬元、15萬元、6萬元(見本院卷第91頁),合計90萬元,應屬適當。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9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2月7日(見附民卷第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諭知被上訴人供擔保後得假執行,核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藍家偉法 官 陳蒨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英傑附表:
編號 貼文位置 臉書社團 粉絲團名稱 行為時間 (卷證出處) 系爭言論內容 1 爆料公社公開版 111年2月4日 (偵查卷第97至99頁) 品德不好:作為一個醫師應當有高尚的品德(才不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如為了賺錢不擇手段)。 2 新爆料(報料)禁區 111年2月4日 (偵查卷第123至125頁) 品德不好:作為一個醫師應當有高尚的品德(才不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如為了賺錢不擇手段)。 111年2月8日 (偵查卷第119至123頁) 品德不好:作為一個醫師應當有高尚的品德,才不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例如為了賺錢不擇手段:1.吃一療程藥可以醫好的卻要你吃三療程或三年;2.不必要的檢查<尤其是自費的>,卻拼命安排;3.不需要的手術,卻慫恿你開刀)。 111年2月11日 (偵查卷第117至119頁) 品德不好:作為一個醫師應當有高尚的品德,才不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例如為了賺錢不擇手段:1.吃一療程藥可以醫好的卻要你吃三療程或三年;2.不必要的檢查<尤其是自費的>,卻拼命安排;3.不需要的手術,卻慫恿你開刀)。 3 爆廢公社 111年2月12日 (偵查卷第149至153頁) 品德不好:作為一個醫師應當有高尚的品德,才不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例如為了賺錢不擇手段:1.吃一療程藥可以醫好的卻要你吃三療程或三年;2.不必要的檢查<尤其是自費的>,卻拼命安排;3.不需要的手術,卻慫恿你開刀)。但是黃約翰背著妻子搞外遇,還被外遇對象的女兒看到。因此被妻子告上法庭。這樣的醫生是不是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呢?(Google搜索黃約翰外遇即知) 111年2月13日 (偵查卷第147至149頁) 品德不好:作為一個醫師應當有高尚的品德,才不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例如為了賺錢不擇手段:1.吃一療程藥可以醫好的卻要你吃三療程或三年;2.不必要的檢查<尤其是自費的>,卻拼命安排;3.不需要的手術,卻慫恿你開刀)。但是黃約翰背著妻子搞外遇,還被外遇對象的女兒看到。因此被妻子告上法庭。這樣的醫生是不是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呢?(Google搜索黃約翰外遇即知) 111年2月14日 (偵查卷第143至147頁) 品德不好:作為一個醫師應當有高尚的品德,才不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例如為了賺錢不擇手段:1.吃一療程藥可以醫好的卻要你吃三療程或三年;2.不必要的檢查<尤其是自費的>,卻拼命安排;3.不需要的手術,卻慫恿你開刀)。但是黃約翰背著妻子搞外遇,還被外遇對象的女兒看到。因此被妻子告上法庭。這樣的醫生是不是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呢?(Google搜索黃約翰外遇即知) 111年2月23日 (偵查卷第141至143頁) 品德不好:作為一個醫師應當有高尚的品德,才不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例如為了賺錢不擇手段:1.吃一療程藥可以醫好的卻要你吃三療程或三年;2.不必要的檢查<尤其是自費的>,卻拼命安排;3.不需要的手術,卻慫恿你開刀)。但是黃約翰背著妻子搞外遇,還被外遇對象的女兒看到。因此被妻子告上法庭。這樣的醫生是不是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呢?(Google搜索黃約翰外遇即知) 4 爆料(報料)專區 111年2月7日 (偵查卷第169至173頁) 品德不好:作為一個醫師應當有高尚的品德,才不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例如為了賺錢不擇手段:1.吃一療程藥可以醫好的卻要你吃三療程或三年;2.不必要的檢查<尤其是自費的>,卻拼命安排;3.不需要的手術,卻慫恿你開刀)。 111年2月9日 (偵查卷第167至169頁) 品德不好:作為一個醫師應當有高尚的品德,才不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例如為了賺錢不擇手段:1.吃一療程藥可以醫好的卻要你吃三療程或三年;2.不必要的檢查<尤其是自費的>,卻拼命安排;3.不需要的手術,卻慫恿你開刀)。 111年2月13日 (偵查卷第163至167頁) 品德不好:作為一個醫師應當有高尚的品德,才不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例如為了賺錢不擇手段:1.吃一療程藥可以醫好的卻要你吃三療程或三年;2.不必要的檢查<尤其是自費的>,卻拼命安排;3.不需要的手術,卻慫恿你開刀)。但是黃約翰背著妻子搞外遇,還被外遇對象的女兒看到。因此被妻子告上法庭。這樣的醫生是不是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呢?(Google搜索黃約翰外遇即知) 5 爆怨2公社 111年2月12日 (偵查卷第93至95頁) 品德不好:作為一個醫師應當有高尚的品德,才不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例如為了賺錢不擇手段:1.吃一療程藥可以醫好的卻要你吃三療程或三年;2.不必要的檢查<尤其是自費的>,卻拼命安排;3.不需要的手術,卻慫恿你開刀)。但是黃約翰背著妻子搞外遇,還被外遇對象的女兒看到。因此被妻子告上法庭。這樣的醫生是不是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呢?(Google搜索黃約翰外遇即知) 6 爆料公社(官方粉專專屬) 111年2月9日 (偵查卷第103至105頁) 品德不好:作為一個醫師應當有高尚的品德,才不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例如為了賺錢不擇手段:1.吃一療程藥可以醫好的卻要你吃三療程或三年;2.不必要的檢查<尤其是自費的>,卻拼命安排;3.不需要的手術,卻慫恿你開刀)。 7 爆料(報料)公社靠北渣男渣女檢舉專區 111年2月7日 (偵查卷第109至113頁) 品德不好:作為一個醫師應當有高尚的品德,才不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例如為了賺錢不擇手段:1.吃一療程藥可以醫好的卻要你吃三療程或三年;2.不必要的檢查<尤其是自費的>,卻拼命安排;3.不需要的手術,卻慫恿你開刀)。 8 爆怨公社(感情、婚姻、靠北男女、女友、老公、老婆、老闆、政府...爆料公社討論專區) 111年2月5日 (偵查卷第131至135頁) 品德不好:作為一個醫師應當有高尚的品德(才不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如為了賺錢不擇手段)。 111年4月28日 (偵查卷第129至131、161至163頁) 品德不好:作為一個醫師應當有高尚的品德,才不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例如為了賺錢不擇手段:1.吃一療程藥可以醫好的卻要你吃三療程或三年;2.不必要的檢查<尤其是自費的>,卻拼命安排;3.不需要的手術,卻慫恿你開刀)。但是黃約翰背著妻子搞外遇,還被外遇對象的女兒看到。因此被妻子告上法庭。這樣的醫生是不是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呢?(Google搜索黃約翰外遇即知) 9 爆廢公社公開版 111年7月12日 (偵查卷第179至181頁) 品德不好:黃約翰背著背著妻子搞外遇,還被外遇對象的女兒看到。因此被妻子告上法庭。這樣的醫生是不是會做出有違醫德的事呢?(Google搜索黃約翰外遇即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