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易字第506號上 訴 人 趙燿
戴丹妮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瑞陽律師被 上訴 人 時代廣場大廈管理委員會特別代理人 王秋珠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修繕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裁定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2593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判決確定,或因和解、調解成立、撤回訴訟而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上開事件已於114年12月15日為第一審判決,並於115年1月12日確定(見本院卷第167-172、183頁),爰依職權撤銷系爭裁定,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黃珮禎法 官 張嘉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余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