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易字第605號上 訴 人 台北慈光廟法定代理人 謝添鑄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
李慧君律師被 上訴 人 許嘉佑訴訟代理人 王惠光律師複 代理 人 陳麗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若他訴訟是否成立之法律關係,並非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則其訴訟程序即毋庸中止(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56號判決先例參照)。
二、上訴人聲請意旨略以:伊之法定代理人謝添鑄為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共有人,應有部分225分之21,其已向原法院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下稱另案訴訟),請求分割取得伊占用系爭土地部分,如獲判准,謝添鑄將同意伊使用,此影響被上訴人得否訴請伊拆屋還地,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本件拆屋還地訴訟(下稱本件訴訟) 程序等語。
三、經查,被上訴人之父許敏欣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應有部分3分之1,許敏欣於民國110年7月12日死亡,由原告及訴外人許嘉倫、許嘉宏、許瑞津繼承之事實,有除戶謄本(見原審卷一第20頁)、繼承系統表(見原審卷一第22頁)、土地登記謄本(見原審卷一第18頁)、異動索引(見本院卷第182至183頁)可稽。被上訴人以上訴人所有寺廟無權占用系爭土地為由,訴請上訴人拆屋還地,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本件上訴,本件訴訟應審酌者為上訴人是否無權占有系爭土地。系爭土地共有人謝添鑄固提起另案訴訟,請求裁判分割系爭土地,有土地登記謄本(見本院卷第241至243頁)、民事起訴狀影本(見本院卷第245至257頁)、原法院113年8月5日113年度補字第520號裁定影本(見本院卷第259至261頁)可憑,然另案訴訟判決確定前,於本件訴訟之論斷及裁判無涉,於另案訴訟判決確定分割方案,將上訴人占用系爭土地部分分歸謝添鑄取得,上訴人並獲謝添鑄同意使用該部分土地時,始對本案訴訟判決結果有所影響,故另案訴訟非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依上開說明,自無於另案訴訟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餘地。上訴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宋家瑋法 官 廖珮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秋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