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上易字第785號上 訴 人 黃傑齊被 上訴人 林嵩暉
林嵩山林千田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兼複代理人及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蘇三榮律師被 上訴人 黃洲明
夏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店訴字第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一部上訴,本院於114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上訴人於原審主張被上訴人林嵩暉、林嵩山、林千田、郭峻誠、蘇三榮、黃洲明、夏瑋(下分稱其名,合稱被上訴人)分別發表或分享如原判決附表所示之貼文,侵害其名譽權,嗣因部分請求原因事實與上訴人另對林嵩暉、黃洲明起訴之原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448號事件重複,上訴人遂於本院撤回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3(不含編號1、3留言部份)、6、附表二編號20對林嵩暉、黃洲明部分之起訴(見本院卷二第129頁)。至於上訴人另主張夏瑋有附表一編號7、附表二編號1、6、7、17之留言(見本院卷二第95至96頁),核屬補充事實上陳述,於法均無不合。
貳、實體事項:
一、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從事珠寶玉石之鑑定及教學等工作,畢業於美國加州美國寶石學院(Gemological Institute of America),並頒發研究寶石學家文憑(下稱GIA證書),上訴人前對林嵩暉、林千田、林嵩山、黃洲明、夏瑋等人提出違反著作權法及誹謗等刑事告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以110年度偵字第22616、28968、28986、33034、33560、34838、34840、34841、34844、34845、348
46、34851、34852、34854、34855、34856、34857、34936號案件受理(下稱系爭22616號案件),郭峻誠及蘇三榮於系爭22616號案件中擔任林嵩暉、林千田、林嵩山之選任辯護人。被上訴人均明知系爭22616號案件中,未曾以「Jacki
e Wen Hwang」查詢上訴人GIA證書之相關資料,郭峻誠、蘇三榮竟以律師名義發布聲明書(即附表一編號4之內容),林嵩暉、林嵩山、黃洲明、夏瑋則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發布附表一所示文章及留言;林嵩暉、林千田、黃洲明、夏瑋則於附表二所示時間、於FACEBOOK帳號或社團轉載附表一編號4之文章或留言,被上訴人之發布、分享文章及留言之行為應屬共同侵權行為,且透過網路傳播方式以訛傳訛,侵害上訴人名譽權(各行為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詳如附表一、二所示)。至郭峻誠具有律師資格,明知姓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保護之範圍,竟分別於如附表三編號1至4所示時間,發布如附表三編號1至4所示文章,並將兩造間未經法院終局判決案件之書狀公開,侵害上訴人之隱私權及名譽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95條第1項前段,個資法第29條、第28條第2項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90萬元、被上訴人郭峻誠應給付上訴人40萬元及利息之判決(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其不服提起一部上訴。至原審駁回上訴人請求徐善瑾連帶賠償部分,未據上訴,不在本院審理範圍)。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㈡㈢項之訴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90萬元,及林嵩暉、林嵩山、林千田、郭峻誠、黃洲明、夏瑋自民國111年6月29日起;蘇三榮自113年7月9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郭峻誠應給付上訴人40萬元,及自111年11月21日民事訴之更正㈢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於系爭22616號案件中,檢察官認定上訴人提出之GIA證書與訴外人莊喬伊之GIA證書有至少3點不同之處,且於偵查庭在GIA校友查詢系統(下稱系爭網站)分別輸入「Jackie Wen Huang」、「Jackie Wen Hwang」而查無資料。林嵩暉曾於111年4月20日至同年5月5日間透過GIA官方網站聯繫GIA學員資料中心之工作人員,經以上訴人之個人資料查詢後,GIA已明確回覆查無上訴人之學員資料,故伊等確經合理查證後,方質疑上訴人是否具備GIA證書。上訴人從事珠寶鑑定及教學工作,則其是否具備GIA證書本攸關公共利益,應屬可受公評之事,是伊等並未侵害上訴人名譽權,且另案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著訴字第1號民事事件向GIA查詢後,GIA函覆稱僅有名為「Jackie W. Hwang」之學員,而無名為「Jackie Wen Hwang」之學員。至附表三編號1至4所示文章均未顯示上訴人之個人資料,僅有上訴人姓名而無其他非公開之資訊,故郭峻誠所為並未侵害上訴人隱私,且為合理評論等語,資為抗辯。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曾於附表一、二、三所示時間,於網路平台,發表如附表一、二、三所示文章或留言,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83頁、第100頁),並有各該貼文可稽(見原審卷一第27至67、71、271至279、305至317、原審卷二第257、259、261、263頁、原審卷四第151頁),是上開事實均堪認定。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如附表一、二發表、分享、留言之行為
,係故意不法侵害其名譽權,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90萬元,並無理由:
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而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相同,惟刑法就誹謗罪設有處罰規定,該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同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亦在不罰之列。蓋不問事實之有無,概行處罰,其箝制言論之自由,及妨害社會,可謂至極。凡與公共利益有關之真實事項,如亦不得宣佈,基於保護個人名譽,不免過當,而於社會之利害,未嘗慮及,故參酌損益,乃規定誹謗之事具真實性者,不罰,但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又保護名譽,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箝束言論,足為社會之害,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而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概不予處罰。上述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亦然,是有關上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申言之,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參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另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祇其主要事實相符,應足當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091號判決意旨參照)。另釋字第509號解釋旨在衡平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與名譽、隱私等基本人權而為規範性之解釋,即屬因基本權衝突所為具有憲法意涵之法律原則,則為維護法律秩序之整體性,就違法性價值判斷上趨於一致,在民事責任之認定上,亦應考量上開解釋所揭櫫之概念及刑法第310條第3項、第311條除外規定,作為侵害名譽權、隱私權行為阻卻不法事由之判斷準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84號判決意旨參照)。⒉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如附表一、二之行為侵害其名譽權,查
附表一編號1至3之文章為林嵩暉所發布,附表一編號4為林嵩暉張貼郭峻誠及蘇三榮以律師身分所為之聲明稿,附表一編號5、6、附表二則分別為林嵩暉、林嵩山、林千田、黃洲明等分享附表一編號4之貼文,而附表一編號1、3、4、7、附表二編號1、6、7、17之留言部分則分別為黃洲明、林嵩暉、林嵩山、夏瑋就附表一編號1、3、4之文章所發表之言論。被上訴人之附表一、二之文章及留言係指摘於系爭22616號案件偵查庭時,以英文姓名「Jackie Wen Hwang」在系爭網站查無資料,此部分屬事實陳述;而附表一中「人若不自知,那就牢底要做穿了」、「檢察官看到不知作何感想」、「三條線」、「或許檢察官也可以體會到什麼叫被人栽贓的感覺…是嗎?(大笑貼圖)」、「為某人的圓謊大笑三聲!」、「謝謝檢察官明察秋毫!」、「讚」、「當庭拒絕簽字具結他自己提供的證據...意思是他提供的證書根本就是假的,怕一簽字就吃上偽證罪,偽造文書之類的嗎?」、「童年陰影還是從小在學校就是人緣差到被打怕了?」,以及附表二中「珠寶業容的下謊言嗎?容的下騙子嗎?」、「不是自稱檢察官當庭親口認證他的證書嗎?結果完全相反...這人到底唬爛了多少事?」、「這邏輯很簡單:1.林說黃沒有 2.黃告林毀謗 3.黃拿出證書,卻跟正版不同,又拒絕簽字保證 4.檢方叫林當庭查GIA畢業資料庫網站,查無黃5.林及所有被告都獲不起訴」、「當庭拒絕簽字具結自己提供的證據?難道根本就是張假的,怕簽了字就變偽證罪?」、「祝福勝利成功」之留言,則屬留言者之意見表達。另上訴人主張附表二編號14黃洲明轉發附表一編號4文章之行為,經原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448號判決後,於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241號事件審理中撤回該部分起訴(該判決附表編號33至37),自不得再對黃洲明復提起同一之訴,上訴人此部分之訴,不應准許。
⒊上訴人主張系爭22616號案件,檢察官於110年12月13日開庭
時,林嵩暉之辯護人郭峻誠當庭以手機登入系爭網站時,僅輸入「Jackie Wen Huang」,並未輸入伊之英文姓名「Jack
ie Wen Hwang」,被上訴人均明知此事,卻仍為附表一、二之言論,侵害其名譽權等語。然查,上訴人前對林嵩暉、林千田、林嵩山、黃洲明、夏瑋等人提出妨害名譽告訴,經臺北地檢署以系爭22616號案件受理,郭峻誠及蘇三榮於該案件中擔任林嵩暉、林千田、林嵩山之選任辯護人,於110年12月13日偵查庭檢察官訊問上訴人及林嵩暉、林千田、林嵩山、黃洲明時,上訴人有提出登載「Jackie Wen Hwang」之GIA證書(下稱甲證書),林嵩暉則提出訴外人莊喬伊之GIA證書(下稱乙證書),郭峻誠指出甲證書及乙證書有三點不同之處:⑴乙證書背景有校園浮水印,甲證書則無;⑵乙證書所載學員「Chuang Chiao Yi」姓名係依護照格式登載,甲證書則係記載「Jackie Wen Huang」,似非依上訴人護照所載姓名登載;⑶乙證書左下方標示GIA之金質鋼印,下方有兩條紅色緞帶,甲證書並無該標示,此有訊問筆錄及甲證書、乙證書可憑(見系爭22616號卷第95至96、207、209頁),郭峻誠要求閱覽上訴人之甲證書正本時,上訴人稱:我不想提出我的GIA證書給被告他們看(見系爭22616號第96頁),檢察官復當庭令郭峻誠以行動電話連結系爭網站,輸入「Jackie Wen Huang」查詢,並未查得該名稱學員之相關畢業資料,另輸入「Chuang Chiao Yi」查詢,則有查得該學員畢業資料(見系爭22616號卷第96頁),上訴人於系爭22616號案件偵查庭提出之甲證書,實際上係上訴人在其「全民鑑寶」直播節目展示其GIA證書之畫面截圖(見系爭22616號卷第207頁),而非其所有之GIA 證書正本;林嵩暉提出之乙證書,則為GIA證書正本(見系爭22616號卷第96、209頁),且林嵩暉嗣於同日稱「希望令告訴人(指上訴人)指訴的犯罪事實具結」、「請透過美國駐台辦事處向GIA認證告訴人出示的證書」、郭峻誠稱「請告訴人將他的GIA證書拍照存證附卷」時,上訴人回稱:「我不願意將我的證書拍照存證」等語(見系爭22616號卷第100頁),則上訴人在系爭22616號案件中拒絕提出其GIA證書正本,被上訴人懷疑上訴人所稱其具備GIA證書乙事為不實,應非顯然無稽,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宗核閱無誤。上訴人另以林嵩暉、黃洲明、郭峻誠、蘇三榮為被告,主張其等不實指摘於偵查庭時在系爭網站查無「Jackie Wen Hwang」,涉有加重誹謗罪嫌,亦經臺北地檢署以112年度偵字第26530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2年度上聲議字第8236號駁回再議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在卷可查(見本院二第305至315頁)。
⒋又上訴人主張於110年12月13日開庭時,林嵩暉之辯護人郭峻
誠當庭以手機登入系爭網站時,僅輸入「Jackie Wen Huang」,並未輸入伊之英文姓名「Jackie Wen Hwang」等語,然而,經原審函詢系爭22616號案件承辦股釐清此情(見原審卷三第77頁),臺北地檢署提供郭峻誠在該署111年度偵字第27545號案件中,於112年3月6日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有以「Jackie Wen Huang」及「Jackie Wen Hwang」查詢後,均查無上訴人相關資料等語之偵訊筆錄(見原審卷三第79頁、資料袋)。再者,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文章下方,林嵩暉另於美國GIA校友查詢網站(網址:https://www.gia.edu/gia-alumni-directory)輸入「Jackie Wen Hwang」、「San
ta Monica」、「California」、「United States」等資料後,查詢之結果為「Nothing found to display」(見原審卷一第271頁),堪認林嵩暉於發布附表一編號1至3貼文,郭峻誠、蘇三榮為附表一編號4內容之聲明稿時,對於上訴人是否具有GIA證書乙節,已經相當程度之查證,屬事實上陳述部分,被上訴人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縱使其用語有令上訴人感到不快或認影響其名譽,亦屬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應不構成對上訴人名譽權之侵害。而附表一編號5至6、附表二編號1至20係分享如附表一編號4文章,其單純分享該文章至各該Facebook帳號或社團之行為,亦難認有何侵害上訴人名譽權之情,故上訴人此部分主張,應無理由。
⒌又如前述,被上訴人於附表一、二中涉及其意見表達部分,
均是依被上訴人所得知之查證結果及檢察官之偵查過程,而認上訴人未具備GIA證書資格,所為之個人意見表達。上訴人長期從事珠寶玉石鑑價及教學工作,並以「花輪哥」為名作為其商業品牌,更創設YouTube帳號「花輪哥的全民鑑寶」自製珠寶教學影片等情,為上訴人陳明在卷(見原審卷一第8頁),並有上訴人在各大電視節目之畫面截圖、上訴人所有YouTube帳號「花輪哥的全民鑑寶」及Facebook帳號「花輪哥」之截圖、上訴人取得之相關獎狀及證書為憑(見原審卷一第15至25頁、原審卷三第293至313頁),顯見上訴人在珠寶玉石鑑定業界具有相當程度之知名度及影響力,則上訴人是否具備珠寶玉石鑑定之相關學識經驗及專業資格,包含上訴人是否具備GIA證書,當攸關公共利益而應屬可受公評之事。是被上訴人就可受公評之事而為評論,雖言詞較為尖酸,但尚未流於恣意謾罵,尚難認非屬善意發表之適當評論。另被上訴人所為屬事實陳述部分,亦如前述,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則權衡上訴人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保障,上訴人身為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自難令被上訴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㈡上訴人主張郭峻誠附表三編號1至4之行為侵害其隱私權及名譽權,請求郭峻誠給付40萬元,應無理由:
⒈按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所保護之隱私權,以及個資法
第29條第1項本文規定所保護之個人資訊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個人資訊隱私權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且主張有隱私權之人對於該隱私有合理之期待。所謂合理之期待,乃個人所得主張不受侵擾之自由,以得合理期待於他人者為限,亦即不僅其不受侵擾之期待已表現於外,且該期待須依社會通念認為合理者,始足當之。
⒉經查,郭峻誠發布如附表三編號1至4所示文章(見原審卷二
第257至263頁),並張貼「刑事告訴狀」、「民事追加被告暨訴之更正追加狀」、「民事陳報狀」、「民事起訴狀」,上開書狀並分別顯示出姓名或足以識別為上訴人綽號之「花輪哥」,足供一般大眾知悉訴訟當事人一方為上訴人,然兩造間因上訴人是否具備GIA證書乙事而涉訟繁多,如附表一編號4之郭峻誠與蘇三榮以律師身分所為聲明稿中,有蘋果日報標題為「珠寶鑑定名師花輪哥遭疑沒GIA GG資格怒告11人結果出爐」之網路新聞為連結(見原審卷一第315頁),顯見兩造間所進行之各該民、刑事訴訟早已於網路及媒體披露,且郭峻誠所張貼之內容均為訴訟過程中之內容,難認上訴人就此有合理隱私期待,又郭峻誠發布之文章內容亦係說明其擔任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所承辦之民、刑事案件經過、其個人遭上訴人提告之事實,其公布上訴人姓名或綽號之用意,在於指出目前雙方有此等訴訟進行中,當不致使一般大眾得據此姓名或綽號訊息而對上訴人為任何騷擾或不正行為。再者,如前所述,上訴人是否有GIA證書一事,本屬可受公評之事,且上訴人為知名寶石鑑定工作者,郭峻誠於附表三之言論,係就兩造間案件發表其意見,難認侵害上訴人之隱私權及名譽權,故上訴人主張郭峻誠應就其發布附表三編號1至4言論之行為對上訴人負損害賠償責任,難認有據。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90萬元本息,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個資法第29條、第28條第2項規定,請求郭峻誠給付40萬元本息,均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此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至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之114年4月21日民事陳報五狀、114年5月1日民事陳報六狀及所附證物,不予審酌。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羅惠雯法 官 宋家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何敏華附表一編號 時間 文章/留言內容 發布位置 發布者 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對象 1 110年12月29日4時49分許 ……所以我們回來後輸入美國GIA校友會的查詢官網,發現黃傑齊先生的英文名字「Jackie Wen Hwang」顯示為查無資料。(請看圖片內容,以及紅色框線處)美國GIA校友會的查詢官網:https://www.gia.edu/gia-alumni-director因為我們都查無黃傑齊先生的美國GIA校友會資料。而且不僅美國GIA校友會查無資料顯示,我們查詢台灣GIA校友會的資料也完全沒有Jackie Wen Hwang在台灣GIA校友會裡面。所以我們把這查詢情況向大家報告。 Facebook帳號「林嵩暉」 林嵩暉 郭峻誠、蘇三榮、夏瑋、林嵩山、林千田。 上開文章下方留言處: ⑴那天是郭律師找了很久就是找不到花輪哥證書上用的名字 ⑵我們的郭律師在12/13當天下午在法庭上曾當著檢察官的面輸入Jackie Wen Hwang查詢,結果也是查無資料紀錄 ⑶事實已證明了 ⑷哇!真的沒有欸!!! ⑴黃洲明 ⑵林嵩暉 ⑶林嵩山 ⑷夏瑋 郭峻誠、蘇三榮、夏瑋、林嵩暉、林嵩山、林千田、黃洲明。 2 110年12月29日19時45分許 說明:英文名字裏的人名Jackie W.……等等一大堆人名這些都是不同的人喔~~不可混為一談!12/13當天下午我們的郭律師在法庭上當著檢察官的面輸入「Jackie Wen Hwang」查詢美國GIA校友會的校友查詢官網,結果也是查無資料紀錄。 Facebook帳號「林嵩暉」 林嵩暉 郭峻誠、蘇三榮、夏瑋、林嵩山、林千田。 3 110年12月30日21時56分許 評論:黃傑齊先生在昨晚(1229)6點16分蘋果日報新聞刊登出來之後,接著繼續謊稱說檢察官已經認證了他的GIA GG證書是真的。我把黃傑齊先生的話截圖貼在下面,這是他11個小時前貼出來的,而蘋果日報的報導是昨天晚上6點16分刊登的。請問黃傑齊先生:「黃檢察官已經有說你所宣稱的那張自己的GIA GG證書真是你的嗎?」「你真的有GIA GG證書嗎?」「這事有需要請黃檢察官回覆嗎?」人若不自知,那就牢底要坐穿了! Facebook帳號「林嵩暉」 林嵩暉 郭峻誠、蘇三榮、夏瑋、林嵩山、林千田。 上開文章下方留言處: ⑴檢察官看到不知作何感想?? ⑵三條線 ⑶或許檢察官也可以體會到什麼叫被人栽贓的感覺…是嗎?(大笑貼圖) ⑷為某人的圓謊大笑三聲! ⑸那天在地檢明明就是找不到Jackie Wen Hwang這個人 ⑴夏瑋 ⑵林嵩山 ⑶夏瑋 ⑷林嵩山 ⑸黃洲明 郭峻誠、蘇三榮、夏瑋、林嵩暉、林嵩山、林千田、黃洲明。 4 111年1月5日14時6分許 郭峻誠律師與蘇三榮律師聲明稿有關「花輪哥」黃傑齊提告林嵩山、林嵩暉、林千田等人刑法妨害名譽罪獲台北地檢署不起訴乙事,中華民國珠寶鑑定協會特委託郭峻誠律師、蘇三榮律師代為發表聲明如下: 1、鑒於「花輪哥」黃傑齊多次公開宣稱其為GIA(美國寶石研究院Gemological Institute of America)校友,並擁有GIA GG(Graduate Gemologist)證書。中華民國珠寶鑑定協會理事長林嵩暉基於消費者權益及查證義務,去函GIA台灣校友會查詢黃傑齊資格並公開該查詢函文,竟遭黃傑齊提告刑法妨害名譽罪。 2、林嵩暉於偵查庭中當庭提出真實的GIA GG證書正本,比對黃傑齊於網路上所張貼之GIA GG證書,確認兩者至少有背景圖案、印章型式、文字敘述之不同,真實性顯有疑義。林嵩暉之委託律師並當庭以黃傑齊所提供證書上所載「Jackie Wen Hwang」於GIA官方網站查詢,結果顯示查無資料。 3、黃傑齊於偵查庭中主張林嵩暉應先向其查證是否具GIA GG證書,林嵩暉委託律師遂當場向黃傑齊查證,請其提出GIA GG證書正本供林嵩暉等人核對,惟遭黃傑齊拒絕不願提出。林嵩暉委託律師則再度要求黃傑齊應具結後陳述其具有GIA GG證書資格,黃傑齊亦表示不願具結作證,亦不願對於林嵩暉上述證書真實性之質疑作出回覆。 4、基於上述過程,台北地檢署認定林嵩暉等人確實經過查證後提出合理質疑,做出不起訴處分。郭峻誠律師、蘇三榮律師 Facebook帳號「林嵩暉」 林嵩暉 郭峻誠、蘇三榮、夏瑋、林嵩暉、林嵩山、林千田、黃洲明。 上開文章下方留言處: ⑴謝謝檢察官明察秋毫! ⑵讚 ⑶當庭拒絕簽字具結他自己提供的證據...意思是他提供的證書根本就是假的,怕一簽字就吃上偽證罪,偽造文書之類的嗎?? ⑴林嵩山 ⑵林嵩暉 ⑶夏瑋 郭峻誠、蘇三榮、夏瑋、林嵩暉、林嵩山、林千田、黃洲明。 5 111年1月5日 同附表一編號4之文章內容 Facebook帳號「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 林嵩山 郭峻誠、蘇三榮、夏瑋、林嵩暉、林嵩山、林千田、黃洲明。 6 111年4月19日 同附表一編號4之文章內容 Facebook帳號「林嵩暉」 林嵩暉 郭峻誠、蘇三榮、夏瑋、林嵩山、林千田。 7 112年11月23日 「童年陰影還是從小在學校就是人緣差到被打怕了?」 Facebook帳號「林嵩暉」 夏瑋 郭峻誠、蘇三榮、夏瑋、林嵩暉、林嵩山、林千田、黃洲明。附表二:
編號 時間 Facebook帳號或社團名稱 (留言內容) 分享附表一編號4文章之人 (留言者) 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對象 1 111年1月5日 中華民國珠寶鑑定協會 (「珠寶業容的下謊言嗎?容的下騙子嗎?」) 林嵩暉 (夏瑋) 郭峻誠、蘇三榮、夏瑋、林嵩暉、林嵩山、林千田、黃洲明。 2 111年1月5日 中華民國海峽珠寶交流協會【珠寶交流館】 林千田 同上 3 111年1月5日 海峽珠寶玉石交流中心 林千田 同上 4 111年1月5日 直播交易公社 林千田 同上 5 111年1月5日 Gic台灣校友會 林千田 同上 6 111年1月5日 翡翠玉石鑑賞同好會 (「不是自稱檢察官當庭親口認證他的證書嗎?結果完全相反...這人到底唬爛了多少事?」)、(「(這邏輯很簡單:1.林說黃沒有 2.黃告林毀謗 3.黃拿出證書,卻跟正版不同,又拒絕簽字保證 4.檢方叫林當庭查GIA畢業資料庫網站,查無黃5.林及所有被告都獲不起訴」) 林千田 (夏瑋) 同上 7 111年1月5日 翡翠玉石鑑賞同好會-鐲蛋分會 (「當庭拒絕簽字具結自己提供的證據?難道根本就是張假的,怕簽了字就變偽證罪?」) 林千田 (夏瑋) 同上 8 111年1月5日 石器時代(不直播的珠寶社團) 林千田 同上 9 111年1月5日 台灣郎-直播台 林千田 同上 10 111年1月5日 爆料(報料)專區 林千田 同上 11 111年1月5日 桃園報 News Taoyuan 林千田 同上 12 111年1月5日 實力派珠寶翡翠同好會 林千田 同上 13 111年1月5日 David Lin 林千田 同上 14 111年1月5日、同年月6日、8日、9日、17日 黃洲明 黃洲明 同上 15 111年1月5日 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 林嵩山 同上 16 111年3月23日 Gic台灣校友會 David Lin即林千田 同上 17 111年3月23日 中華海峽珠寶交流協會【珠寶交流館】 (祝福勝利成功) David Lin即林千田 (夏瑋) 同上 18 111年3月23日 中華民國珠寶鑑定協會 David Lin即林千田 同上 19 111年3月23日 David Lin David Lin即林千) 同上 20 111年4月19日 中華民國珠寶鑑定協會 林嵩暉 郭峻誠、蘇三榮、夏瑋、林嵩山、林千田。附表三:
編號 時間 文章內容 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之對象 1 111年3月23日 #為珠寶業界良知正義再打一仗(張貼圖片上載有:「被告黃○○(綽號花輪哥)、被告黃○○於其經營之臉書帳號「全民鑑寶○○○」上對告訴……」 郭峻誠 2 111年6月26日 為了珠寶業界的良知和正義,我和蘇律師將再次並肩作戰!對於濫訴威脅和恫嚇,最好的回應就是勝訴,並且將真相公諸於世!……(張貼圖片上載有「上訴人黃傑齊」) 郭峻誠 3 111年8月15日 #為了珠寶業界良知再戰一次!!#冒名頂替GIA GG官方證書行騙詐財案#假的真不了#找回珠寶業界的公理和正義(張貼圖片上載有「上訴人黃傑齊」) 郭峻誠 4 111年10月17日 #為了珠寶銀樓業界的良知和正義再次迎戰想要用濫訴達到寒蟬效應的目的是不可能的!一再的濫訴和誣告也改變不了已經發生的客觀事實!反而終將遭致更多的誣告告訴及民事反訴求償!(張貼圖片上載有「上訴人黃傑齊」) 郭峻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