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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上更一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更一字第104號上 訴 人 吳沃澤訴訟代理人 李麗凰

高傳盛律師上 訴 人 吳黃麗彩(即吳沃疇之承受訴訟人)兼法定代理人 吳姿瑩(即吳沃疇之承受訴訟人)上 訴 人 吳柏青(即吳沃疇之承受訴訟人)

吳柏廷(即即吳沃疇之承受訴訟人)

張吳玲玲

陳賢立(兼陳俊德之承受訴訟人)

陳賢哲(兼陳俊德之承受訴訟人)上 6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傳盛律師上 訴 人 吳沃松

吳俊夫吳陳素猜

吳信翰吳信輝吳信億吳黃幸先

吳孟儒陳守堅

陳守富

陳惠年陳惠月陳惠日

吳陳翠璣吳斯年吳靜容上 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傳盛律師上 訴 人 顏陳玉鳳

顏家興顏家和顏美玲張顏嬌嬌吳哲夫吳哲明吳哲三吳哲修陳吳美惠林俊偉林佩玉林佳禾吳俊德吳俊傑吳俊謨吳俊龍吳純純吳娟娟(兼吳陳聘之承受訴訟人)

吳常嘉(即吳文亮、吳陳聘之承受訴訟人)

吳青芳(即吳文亮、吳陳聘之承受訴訟人)

吳其玲(即吳文亮、吳陳聘之承受訴訟人)

吳鄭素貞(即吳文亮之承受訴訟人)上18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傳盛律師上 訴 人 黃耀隆

黃耀群黃麗蓉黃麗莉黃瀞玉黃筱詞黃郁青黃耀陞黃柏嘉黃耀儀黃世安黃素秋 原住○○市○○區○○街000巷00號

黃素娥訴訟代理人 高傳盛律師上 訴 人 黃建興

黃建義李黃寶鶴

童黃寶桂王黃月華訴訟代理人 高傳盛律師上 訴 人 林毅勳

林洋光林怡慧林俊青林妍秀林致光(即林弘謀之承受訴訟人)

林桂光(即林弘謀之承受訴訟人)上 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傳盛律師上 訴 人 林弘猷

林弘志

林永陽黃林雪嬌林雪娥林雪卿楊裕東

吳肇峰吳珮芬吳晁煒(即吳沃燧之承受訴訟人)

吳彩寧(即吳沃燧之承受訴訟人)

吳沃基吳侑誠(兼林美智之承受訴訟人)

吳思諄(即林美智之承受訴訟人)

吳宣燁(兼林美智之承受訴訟人)上 9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傳盛律師上 訴 人 吳毓舲(即吳沃霖之承受訴訟人)

吳綺舲(即吳沃霖之承受訴訟人)

吳江明霞吳宗憲吳宗隆吳玉麗柯吳錦綉闕吳錦綾被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訴訟代理人 趙子賢複 代理人 吳志南律師

辜柏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蔡子琪法 官 陳雯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韋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