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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上更一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更一字第51號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邱雲祥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被上訴人 許屹琦訴訟代理人 慶啟人律師

王博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月2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請兩造就需電場址「義和里2鄰12號」房屋及「內柵段埔尾小段270-6地號」土地之位置、面積、用途、社會變化、需電用戶與周圍地所有人之利益及損害,列表比較利用被上訴人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架設電線,與利用同段1801、1639地號土地之舊電桿架設電線,何者係損害周圍地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汪曉君法 官 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