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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上更一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更一字第65號上 訴 人 張世興訴訟代理人 張日昌律師

羊振邦律師陳瓊苓律師被上訴人 吳啟孝律師即秀岡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

人訴訟代理人 嚴逸隆律師

參 加 人 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中平訴訟代理人 陳婉儀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5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汪曉君法 官 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