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更二字第45號上 訴 人 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典佑(鈜暘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訴訟代理人 林文鵬律師
李奎霖律師複 代理人 陳耀偉律師被 上訴人 安橋亞洲成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麗生訴訟代理人 林繼恆律師
余振國律師孫慧芳律師林立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月21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本院已在工商電子閘門及戶役政系統查詢公司登記相關資料附卷,兩造請於14日內到院閱卷。倘欲具狀補充意見,請於115年1月5日前提出書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吳靜怡法 官 張婷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英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