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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上更二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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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振國律師孫慧芳律師林立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月21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本院已在工商電子閘門及戶役政系統查詢公司登記相關資料附卷,兩造請於14日內到院閱卷。倘欲具狀補充意見,請於115年1月5日前提出書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吳靜怡法 官 張婷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英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