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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上更二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更二字第94號上 訴 人即反訴原告 邱慶嵩

簡百淞共 同訴訟代理人 戴君豪律師被上訴人即反 訴被告 林黃滿訴訟代理人 林宜君律師複代理人 徐瑞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1月5日下午3時40分於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江春瑩法 官 陳威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