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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上字第 1083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上字第1083號上 訴 人 蔡衍明訴訟代理人 張少騰律師

詹振寧律師複 代理 人 張雅淇律師被 上訴 人 社團法人台灣維基媒體協會法定代理人 陳瑞霖被 上訴 人 王文岳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則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0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5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原起訴聲明:被上訴人應容忍上訴人就登載「中文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下稱中文維基百科)網站「蔡衍明」條目(下稱系爭條目)中如附表編號1至4(下各以編號稱之)所示之記載(下合稱原記載內容)予以自由編輯。嗣於民國115年6月24日更正上訴聲明為:被上訴人應容忍上訴人就登載於「中文維基百科」網站系爭條目中原記載內容自由添加為附表2即上證17標示為綠色塊狀部分之內容(即本院卷一第537至544頁,下稱系爭編輯內容),為編輯內容之確認,核屬補充及更正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非訴之變更或追加,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訴外人維基媒體協會於92年間設立並管理多項包括維基百科等功能計畫。就維基百科部分,依據語言別分設多條語言分支,包括「中文維基百科」網站之編輯管理由被上訴人社團法人台灣維基媒體協會(下稱台灣維基媒體協會)主責,被上訴人王文岳為台灣維基媒體協會現任秘書長,被上訴人王則文為前任秘書長。「中文維基百科」網站為公開之線上百科全書,以供公眾「自由編輯」為其指導原則,且閱覽者眾多,遍及全球,所載內容之適切性與真實性管控,乃該網站營運之最重要任務,「中文維基百科」網站訂有「方針與指引」,包括「中立觀點原則」、「可供查證原則」、「誹謗原則」、「刪除方針」、「禁制方針」(下合稱系爭方針與指引),且亦載有關於「管理員錯誤自查表/封禁」之規則,藉此宣告並強調該網站內容之呈現,需具有絕對之中立性,且應有可靠消息來源得以佐證,倘若其內容涉及名譽侵害或誹謗情事時,受侵害者得立即通知台灣維基媒體協會,由台灣維基媒體協會暨其受僱人將該等不當內容自網路平台內移除,故允許公眾得自由編輯內容以及台灣維基媒體協會對於不當內容應予以移除均屬台灣維基媒體協會對於「中文維基百科」網站應恪守之義務。系爭條目之原記載內容,嚴重侵害伊名譽權、人格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規定及維基百科生者傳記方針、維基百科自由編輯原則,求為命:被上訴人應容忍上訴人就系爭條目中之原記載內容自由添加為系爭編輯內容。

二、被上訴人則以:依台灣維基媒體協會章程所載,台灣維基媒體協會之成立宗旨係推廣美國維基媒體基金會所屬計畫,「中文維基百科」網站編輯管理並非由台灣維基媒體協會主責,且由「維基百科:管理員」頁面資料亦可知,封禁、保護等功能係管理員之權限,管理員之選舉,係由中文維基百科社群投票產生,非台灣維基媒體協會指定,其各司職務亦無法自動取得管理權限,不是伊能指定,伊並無指揮管理員管理之權限。伊並無不容忍上訴人就系爭條目所列項目編輯或有何介入、干涉之情,況參照上訴人所提出「維基百科修改&退回狀況」擷圖可知,上訴人已就系爭條目逕行修正,然後續遭其他管理員編輯退回,足徵上訴人未受任何編輯限制,然實際上無法保證上訴人編輯之內容能被保留,本件係由社群檢視上訴人編輯要求是否合乎維基百科之編輯原則。因「中文維基百科」編輯者非僅來自臺灣一地,而台灣維基媒體協會僅限於臺灣境內提供服務,衡情不可能越權負有「中文維基百科」網站全站管理之責,台灣維基媒體協會對該網站亦無權要求編輯志工保持特定內容不予刪改或回退,故上訴人無法向伊請求應容忍其就系爭條目中自由添加編輯內容之責。上訴人編修之內容,仍亦可能遭他國之編輯予以刪改,包括回退或不接受上訴人所期待之內容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容忍上訴人就系爭條目中之原記載內容自由添加為系爭編輯內容。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一第276至278頁、本院卷二第29、503頁):

㈠王文岳為台灣維基媒體協會前秘書長。

㈡王則文為台灣維基媒體協會秘書長。

㈢系爭條目於113年3月18日查詢時顯示有記載如附表編號1至4

所示之原記載內容。惟現已無編號1內容、編號2、4內容亦有刪改,變動內容如本院卷二第483至485頁所示。㈣王則文於111年4月26日以「reke@wikimedia.tw」之電子郵件

信箱,發送包含:「我另外有找曾重新整理洪秀柱條目的資深編者,未來重整蔡衍明的內容。」、及「自蔡衍明改造旺中後,旗下媒體之病態,豈皆是外人曲解?」等內容之電子郵件至訴外人「臺灣之真」之電子郵件信箱「iwanttruetw@gmail.com」(原審卷一第95頁)。

㈤「中文維基百科」網站之「利益衝突」編輯指引記載:「無

爭議編輯存在利益衝突的編輯可對關聯條目做出常人都認同不具爭議的編輯,例如:1.刪除垃圾内容和回退明顯的破壞;2.刪除明顯達反生者傳記方針的内容…」(原審卷一第246頁,第16行至第19行)。

㈥系爭條目中之「討論」頁面記載 :「本條目必須遵守維基百

科生者傳記方針。缺乏來源或來源不可靠的負面內容必須立即移除,尤其是可能造成當事人名譽損害的内容。在移除這些資料時不受到回退不過三原則的規範。」(原審卷一第338頁)。

㈦「維基百科:生者傳記」方針記載:「我們必須確保條目的

正確性,堅持使用高品質的參考文獻。有關在世人物的無來源或少來源的爭議内容都應立即移除而無需等待討論的結果,無論該内容是負面、正面或是未必正確的」(原審卷一第340頁)、「有時,條目的主角會親自或透過代理人來參與條目的編寫,儘管維基百科不鼓勵人們撰寫關於他們自己的内容,但當條目主角自行移除無來源或少來源的資料時,我們應當保持容忍。當匿名編者清空生者傳記條目的全部或部份内容時,應牢記這可能是條目主角移除具存疑性内容的動作。如果是這種情況,那麼此等編輯則不應被視作破壞。我們反而應該歡迎並邀請該編者來解釋他/她對條目的看法,我們應當寬待那些試圖移除在他們眼中為不實或不公正内容的傳記主角們。」(原審卷一第342頁)。

㈧訴外人「臺灣之真」於113年11月19日編修「中文維基百科」

網站系爭條目之內容(本院卷一第249至253頁) ,均遭回退。

㈨「臺灣之真」於「維基百科」網站之帳號遭到封禁(本院卷一

第255頁)。

五、本院之判斷: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規定及維基百科生者傳記方針、維基百科自由編輯原則,請求被上訴人應容忍上訴人就系爭條目中原記載內容自由添加為系爭編輯內容等語,為被上訴人所否認,茲分述如下: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18條定有明文。復按名譽乃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等所加之評價,屬於個人在社會上所受之價值判斷。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例意旨參照)。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屬不確定法律概念,為求客觀公平,符合民事損害賠償追求平均正義,以填補損害回復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為目的,不在懲罰加害人(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參照,下稱憲判2號)。㈡附表編號1內容於網路上業經刪除一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本

院卷二第503頁),被上訴人並稱其中「為向中國共產黨示好」等字於起訴前即已刪除,上訴人自承不確定是否起訴時已不存在,原證8是起訴前列印等語(本院卷二第503頁),則於起訴時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止,無從認定有上開所述之侵權行為文字。再觀諸編號2至4之內容(下稱系爭言論),涉及與國家安全等影響等議題,且「中文維基百科」網站關於系爭條目之內容均有載明註釋出處來源之參考資料(原審卷一第82至84頁),均屬可受公評之事,亦未逾越必要之範圍程度,可認係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上訴人亦稱系爭言論內容不變更(本院卷二第462頁),依上說明,均無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及人格權,不構成侵權行為。

㈢系爭言論並無違反系爭方針與指引部分:

1.中文維基百科設有系爭方針及指引,方針所列規範為編者所應通常遵守,指引則係關於具體情況下之標準作法,以資遵守方針所列規範。其中,「中立觀點原則」指:「所有維基百科條目以及其他百科式內容必須以中立的觀點書寫,平等,成比例且不帶偏見地表達重要觀點」,「中立的觀點」含義「在一個特定主題中,具有可靠來源的可供查證觀點之間並不一定完全一致,它們可能會相互矛盾,而保持中立的觀點正是解決這種矛盾的方法。當同一主題存在多個或相互牴觸的觀點時,應平等表達每一個觀點。不應讓對一個特定觀點的介紹佔有不合理的比重,或聲稱某特定觀點為真理,如此可讓讀者接觸到各種重要且已發表的觀點。」(原審卷一第39頁)。「可供查證原則」則係:「可供查證是維基百科內容的門檻,這意味著寫入維基百科的內容須要能被讀者在可靠來源中得到驗證。維基百科不發表原創研究,其中收錄的內容需要有既已發表的材料作為依據和支援,而不能僅由編輯者認定『真實正確』。編輯者應為條目中的內容及其參照提供可靠來源,否則,這些內容可能被移除。」(原審卷一第51頁)。「誹謗原則」指:「維基百科的目的,是建立一部觀點中立的百科全書,其中所有的內容均引用自可靠且已出版的來源,進而維繫其可供查證標準。出於上述原因,所有的維基百科貢獻者都有責任確保,在維基百科上發表的內容或材料不帶誹謗性質。維基百科的方針是對任何已經確認屬誹謗的內容或材料均予以刪除。」(原審卷一第57頁)。

「刪除方針」指:只有管理員能夠刪除和還原頁面。管理員應該按照刪除理由和方針,達成共識後刪除頁面。在大部分情況下,如果頁面有問題,使用者可以不需要提交刪除。」(原審卷一第59頁)。「禁制方針」指:禁制是褫奪維基百科編輯權利及其他訪問權限的正式措施,可經由管理行動及維基媒體基金會行動對擾亂維基百科運作的使用者個人(自然人)實施,對其使用的所有帳號及IP位址均有效力。禁制可以是暫時或不限期的措施,範圍可從特定頁面及主題延伸至中文維基百科全站以至維基媒體基金會轄下所有公開站點;另有針對使用者互動(如留言回覆、回退編輯)及使用其他訪問權限(如電子郵件聯繫及其他内建功能)的禁制類型。」(原審卷一第67頁)「生者傳記方針」則為:「維基百科的條目會影響到真實人物的生活,我們對此負有道德和法律上的責任。傳記類文章必須嚴謹地撰寫,並特別留意需要可供查證、保持中立的觀點、並避免原創研寫。」(原審卷一第340頁)。

2.系爭言論並未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及人格權,已如前述,觀之系爭言論並無違反系爭方針與指引,上訴人復未提出證據資料以證明原記載內容係由被上訴人所編輯。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對其有侵害名譽權或人格權之重大侵害云云,洵屬無據。

㈣被上訴人就維基百科條目內容並無實質編輯或管理權限:

1.王文岳、王則文辯稱其有中文維基百科之編輯權限,但其非管理員,並無管理權限等語。經查,中文維基百科網站「維基媒體基金會」條目名揭「維基媒體基金會(英語:Wikime

dia Foundation,簡稱WMF),簡稱維基媒體(Wikimedia),是美國的一個非營利慈善組織,其總部設在加利福尼亞州舊金山,運轉多個wiki專案。該基金會主要以代管網路百科全書—維基百科,以及維基詞典、維基語錄、維基教科書、維基文庫、維基共享資源、維基物種、維基新聞、維基學院、維基數據、維基導遊、維基孵育場和元維基而聞名。」(原審卷一第308頁)、「台灣維基媒體協會」條目記載「社團法人台灣維基媒體協會…,為經維基媒體基金會授權在臺灣的維基媒體分會,…而在中華民國維基媒體協會完成立案後,代表美國維基媒體基金會在臺灣擁有其合法的代理人,得以代為行使法律權利,…」(原審卷一第322、323頁),再依美國維基媒體基金會與台灣維基媒體協會之協議書第6.1條記載:分會應確保在所有往來中,不會顯示其代表基金會發言或行事,除非與基金會有達成共識(本院卷一第489至490頁),可知「中文維基百科」網站係由美國維基媒體基金會營運管理,台灣維基媒體協會為美國維基媒體基金會在臺灣之代理人,得代該基金會行使法律上權利,但除非與基金會有達成共識,不會顯示其代表基金會發言或行事等情,無從證明台灣維基媒體基金會對中文維基百科之條目有編輯或增刪之權限。

2.「中文維基百科」網站「管理員」資料顯示(原審卷一第216至226頁),保護頁面和解除保護、刪除和恢復頁面、回退編輯、在最近修改中隱藏破壞等權限係維基百科管理員之權限,且「一旦獲得管理員的權限,一名使用者能夠使用額外的功能,以執行某些工作,這包括『雜亂的清理工作』、刪除被認為不適合維基百科的條目、保護頁面(指限制某頁面的編輯權限)以及封禁進行擾亂的使用者的帳戶,管理員封禁使用者時,必須根據維基百科的方針,也必須註明封禁理由,理由將由系統永久記錄在封禁紀錄檔中,利用這個權限來『取得編輯上的優勢』被認為是不妥的。」一節(原審卷二第23、24頁)。另「中文維基百科」網站「管理員」有數十位,管理人之帳號記載管理人擁有之權限等情(本院卷二第391至409頁),王文岳、王則文並未列入管理員名單中。就「申請成為管理人員」記載:「本頁是中文維基百科的指引,經社群商議並採納。使用者一般應該盡量遵守此指引。如果出現例外情況,最好使用常識判斷此指引是否合適。任何對此指引的編輯都必須反映社群共識,否則請先於討論頁或互助客棧發起討論。此專案頁面介紹的是管理員、介面管理員、行政員、使用者查核員及監督員這些進階權限的申請。關於巡查員、巡查豁免者、回退員和IP封鎖豁免等權限申請,請見「Wikipedia:權限申請」。關於管理人員定期選舉(集中選舉),請見「Wikipedia:管理人員定期選舉」。關於仲裁委員會委員選舉請見「Wikipedia:仲裁委員會/選舉。本頁面是提名自己或他人成為管理人員(包括管理員、行政員等)的頁面,也包括相應發起的管理員授權投票的內容。管理人員有一些額外權限,以協助維基百科的維護工作。申請前,候選人須認真了解維基百科的基本政策及操作規範。」(本院卷二第413頁),足見「中文維基百科」網站之管理權限係由維基百科管理員掌控,管理員另有選舉機制。再依上訴人主張之維基百科自由編輯原則中「維基百科內容開放版權」明載:「維基百科依據創用CC署名-相同方式共享許可協議(部分内容使用GNU自由文檔許可證)開放版權,所有人均可自由地發布、連結和編輯維基百科的內容。基於這個原則,您所貢獻所有內容均會開放給社群內所有用戶編輯和發布。所以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請不要提交有版權的作品,否則您的帳戶可能會被遭到封禁。」(原審卷二第15頁)。足見維基百科之條目既為任何人皆可編輯,惟應遵從系爭規範之相關指引及方針,則於條目內容未違反相關規範之情形下,被上訴人尚無從逕予介入增刪編輯。再參以中文維基百科之「台灣維基媒體協會」條目明載:「……台灣維基媒體協會還經常收到覺得自己的條目遭到亂改的批評,但依照由社群撰寫内容的方針,協會只能幫助抱怨者找到撰寫的網友溝通,或協助讓該條目轉為僅開放管理員編輯或封禁特定帳號以防惡意破壞」等語(原審卷一第322頁),足見台灣維基媒體協會就有爭議內容僅能協助當事人為上開處理,無從認被上訴人就中文維基百科網站之條目內容有實質管理編輯權限。

3.維基百科的半保護是用來防止匿名使用者及非自動確認使用者編輯受半保護的頁面。半保護只應用於保護受到嚴重破壞的頁面,並且不應用來保護具有爭議的頁面的,因為這會限制部份使用者編輯頁面的自由。管理員在執行半保護時應秉持與執行全保護相同態度,不論是自行決定還是其他使用者在站內外請求協助,如請求管理員幫助、請求保護頁面或其他相類的頁面。半保護只應用於回應那些已經證實的嚴重破壞,而不是用來預防可能會發生的破壞(除已獲得社群共識的高風險主題條目)。如有些頁面最近受到關注,令到編輯量突然大增,又或某些頁面因被某些熱門網頁連結而編輯量大增。只有有確實證據證明的嚴重破壞,才可執行半保護。管理員注意:和全保護一樣,這項措施應作為最後的手段,在沒有其他方法防止該頁面被嚴重破壞的情況下方可使用(本院卷一第211至213頁、本院卷二第507頁);半保護頁面只有註冊滿7天且編輯次數達50次以上的「自動確認用戶」才能進行頁面之編輯(本院卷一第201、203頁),足見這項權限由符合資格之維基百科管理員才能修改內容。觀諸「中文維基百科」對「台灣之真」於113年11月19日所為編輯條目之回復記載:「本條目存在以下問題,請協助改善本條目或在討論頁針對議題發表看法:此條目的語調或風格或許不適合百科全書。此條目中的政治風波或許過多或不當使用受版權保護的文字、圖片及多媒體檔案。此條目包含過多僅特定讀者會越興趣的過度細節內容(請重新整理本條目以切合主題,並移除與維基百科内容方針相悖的過度細節内容,詳情請參見討論頁」等詞(本院卷一第249至251頁),「臺灣之真」帳戶已被名為「SCP-2000」封禁,並說明封禁理由為:顯然不是在建設百科全書,於系爭條目下持續增加不中立內容等情(本院卷一第255頁),且系爭條目被設定為「半保護」狀態,限制「非自動確認用戶」之編輯(本院卷一第201頁),足見「臺灣之真」帳戶係因持續增加不中立內容而被帳號「SCP-2000」封禁。再由卷附上訴人所提出「維基百科修改&退回狀況」擷圖可知(原審卷一第93頁),上訴人曾就「中文維基百科」網站系爭條目進行編輯,因涉及「破壞性編輯、內容有廣告、宣傳性質言詞」等可能原因,而遭管理員退回,均無從證明被上訴人對系爭條目進行實質編輯管理行為,亦無從證明被上訴人對維基百科有實質編輯或管理權限。

4.另上訴人提出之王則文電子郵件記載「…我另外有找曾重新整理洪秀柱條目的資深編者,未來重整蔡衍明的內容,目前他因生活要事皆無法協助,但應允半年若事務告一段落,可承接這挑戰…」等語(原審卷一第95頁),「台灣知識種子計畫」Facebook社群專頁於114年1月6日「貼文」為:「感謝中華民國軟體自由協會與各界團體支持開放知識及社群價值,聲援台灣維基媒體協會對抗濫訴之文章,「台灣知識種子計畫」Facebook社群專頁之「關於>有關台灣知識種子計畫的詳細資料」欄位,記載:「關於台灣知識種子計畫新聞裡太多的吵嚷,核四蓋不蓋、老房子拆不拆、貿易條約簽不簽......當社會猶如土石在崩塌,唯有種下知識之林,才能保育永續的未來。青年學子,以學習知識為業的你,現在就能為台灣播下知識的種子。一起成為維基百科、維基數據或各式維基專案的編者,將攸關我們未來的關鍵知識寫入各項維基媒體計畫。讓明天台灣需要的知識,查維基就知道!台灣知識總(按:應為「種」之誤)子計畫是由台灣維基媒體協會與臺灣維基社群共同推動的維基媒體推廣計畫,有任何關於維基媒體計畫(如:維基百科、維基新聞、維基共享資源與維基數據等)的合作需求請私訊粉絲專頁。」等文字(本院卷一第367、369頁),亦無從認定被上訴人對中文維基百科之編輯管理有實質掌控權限。

㈤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188條第

1項、第18條第1項規定及維基百科生者傳記方針、維基百科自由編輯原則,請求被上訴人應容忍上訴人就系爭條目中之原記載內容自由添加為系爭編輯內容,為無理由:

1.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為中文維基百科之經營者,就系爭條目項下內容有實質掌控及編輯之權限,自應容忍上訴人進行自由添加為系爭編輯內容,以排除對上訴人之侵害等語,惟查,系爭言論並未侵害上訴人名譽權及人格權,且未違反系爭方針與指引,業經認定如前,則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容忍自由添加為系爭編輯內容,已難謂有據。

2.審諸上訴人請求編輯之系爭編輯內容(本院卷一第537至544頁)諸如:「旺旺集團的銷售遍及北美等全球59個國家和地區」、「蔡衍明個人捐了五百萬元新台幣給保釣團體」、「蔡衍明也在兩岸舉辦孝親活動,不斷呼籲大家對孝順的重視」、「傳達出旺旺仙貝的脆度與讓人難以忘懷的好滋味」、「蔡衍明認為媒體報導猶如吃進口的食物,一定要有良心」、「中國旺旺為香港上市公司」、「法院對於蔡衍明舉證的台灣維基媒體協會有實質管理權力的證據,法院略而未審,亦無回應」,係上訴人傳達其自身捐款及旺旺集團之沿革及營業額等,甚至批評原判決內容,非以填補損害、回復原狀為目的,顯非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㈥基上,「中文維基百科」網站之編輯管理權限係由維基百科管理員掌控,有關條目內容應遵從其規範之相關指引及方針,維基百科的半保護模式是一種頁面編輯權限限制,由符合資格之維基百科管理員執行,是被上訴人尚無從逕予決定、介入增刪編輯,堪以認定。從而,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規定及維基百科生者傳記方針、維基百科自由編輯原則,請求被上訴人應容忍其就系爭條目為系爭編輯內容,洵非有據。至上訴人請求鑑定被上訴人對中文維基百科有實質管理編輯權限一節,與維基百科運作原則與模式不符,即無調查之必要。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規定及維基百科生者傳記方針、維基百科自由編輯原則,請求被上訴人應容忍上訴人就系爭條目中之原記載內容自由添加為系爭編輯內容,非屬正當,不應准許。從而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楊珮瑛法 官 王育珍附表:

編號 原記載內容 備註 1. 為向中國共產黨示好,因此買下中視、中天、中國時報、工商時報,並將中時集團改名為旺旺中時媒體集團。 已刪除 2. 蔡衍明買下中時集團後,曾面見國台辦主任王毅,說明收購中時集團的過程,並指稱收購中時是希望「藉助媒體的力量,來推動兩岸關係進一步發展」、《天下》雜誌2009年第2期以此文為據,以〈報告主任,我們買了中時〉為題加以諷刺報導。報導根據兩人會面的照片,形容蔡衍明「挺直背脊,以身體三分之二坐姿坐在沙發上,雙手緊握放在大腿上」的恭謹之態,而「報告」一詞往往用於下級對上級,此文意在諷刺國台辦與蔡衍明之間事實上的領導與被領導關係。而蔡衍明對王毅所說的那句「我們都有依照上面的指示,好好報導祖國的繁榮」成為他服從北京旨意的名言。 已部分刪改 (刪改內容如本院卷二第483至485頁所示) 3. 時任黨主席的蘇貞昌指若沒有健全的媒體環境、新聞自由,民主就將落空,而且壹傳媒交易案背後有中共透過代理人掌控台灣輿論進行洗腦的嫌疑,牽涉到台灣安全。 4. 因有關機構認定蔡衍明因為違法收受中共方面新置入的資金而被罰款,不過他對此沒有悔意。 已部分刪改 (刪改內容如本院卷二第485頁所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