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上字第1086號上 訴 人 堉耕文創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溫榮禎訴訟代理人 黃慈姣律師被 上訴 人 源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仲訴字第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4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上訴人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上訴人主張:伊承攬被上訴人發包之FLUX SALON復興館室內裝修工程,已依約施作完畢,嗣因工程尾款及追加減帳爭議,伊聲請向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下稱仲裁協會)提付仲裁。詎被上訴人違反仲裁庭諭知最後具狀期限,於民國112年7月26日始提出總工程款新臺幣(下同)661萬1609元之相證1加減帳總表(下稱相證1加減帳總表),伊在短時間無法確認其上所載結算金額之成因,仲裁庭卻於112年8月1日第二次詢問會詢問終結前,未令伊充分陳述意見,即做出仲裁協會104年度仲聲和字第074號仲裁判斷(下稱系爭仲裁判斷)等情。爰依仲裁法第40條第1項第3款前段規定,求為撤銷系爭仲裁判斷之判決。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系爭仲裁判斷應予全部撤銷(上訴人在第二審程序,不再主張仲裁法第40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事由,本院卷第71、130頁,下不贅述)。
二、被上訴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㈠按仲裁制度與訴訟制度不同,法院審理撤銷仲裁判斷之訴,
所行程序並非視作原仲裁程序之上級審或再審程序,僅得就原仲裁判斷有無仲裁法第40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形為審查,至於仲裁判斷所持之法律見解是否妥適,仲裁判斷之實體內容是否合法、妥適,係仲裁人之仲裁權限,法院應予以尊重,毋庸再為審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68號判決參照);又仲裁法第40條第1項第3款前段規定,仲裁庭於詢問終結前未使當事人陳述,係指仲裁庭就其形成判斷之事實及證據未使當事人陳述而言。如當事人已接受仲裁庭合法通知,且於仲裁程序中有陳述之機會,而仲裁庭認其陳述內容已達於可為判斷之程度而作成仲裁判斷者,縱當事人言有未盡,或仲裁庭未就各個爭點分別予以闡明或曉諭當事人就爭點分別陳述者,均不能認該當於詢問終結前未使當事人陳述之事由(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778號判決參照)。
㈡查,仲裁庭112年7月5日第一次詢問會時,被上訴人當場否認
上訴人提出其自行製作聲證3加減帳總表之工程總額為755萬餘元,且兩造對於工程瑕疵、違約金、尾款計算等均有爭執,仲裁庭諭知應於112年7月26日前提出相關證據資料,被上訴人於112年7月26日提出仲裁答辯狀及相證1加減帳總表、相證2修繕計畫、相證3瑕疵確認及修繕費用文件、相證4瑕疵確認及修繕費用文件等書證,仲裁協會已將上開書狀書證繕本送達上訴人收受等情,業經調取系爭仲裁案卷查明(見系爭仲裁影卷第7至19、20至36頁)。可徵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違反仲裁庭明定之最後具狀期限云云,並無可採。
㈢仲裁庭112年8月1日第二次詢問會時,上訴人已表明有收到並
看完上開仲裁答辯狀及相證1加減帳總表等書證,仲裁庭當場逐一請被上訴人說明上開答辯中所附相證1加減帳總表等書證是何人製作、取得時間後,請上訴人就相證1加減帳總表等書證陳述意見如附表一、二所示內容,此有該次詢問會筆錄第11至14頁記載可稽,並經本院勘驗該次詢問會錄音21分16秒至22分23秒之錄音譯文屬實(本院卷第130、133頁);復參以上訴人於112年7月28日提出之仲裁聲請㈢狀第三點亦記載:「本件工程之增加及減少之加減帳明細係如仲聲證6(與聲證3內容相同)所示,並非答辯狀中所示金額。」等語。足見上訴人主張仲裁庭於112年8月1日第二次詢問會詢問終結前,未使其就被上訴人所提答辯狀及相證1加減帳總表等書證陳述意見云云(本院卷第130頁),並非可取。㈣仲裁庭係依上訴人提付仲裁主張事實及所提聲證3加減帳總表
等書證,以及被上訴人所提相證1加減帳總表等書證後,作成系爭仲裁判斷(原審卷第19頁)。然兩造既經合法通知參與仲裁庭第二次詢問會,上訴人於會中就被上訴人所提相證1加減帳總表等書證陳述意見,仲裁庭認兩造陳述內容已達於可為判斷之程度而作成系爭仲裁判斷,縱上訴人認為其言有未盡,及未實質攻防云云(本院卷第130頁),並非構成仲裁庭於詢問終結前未使當事人陳述之撤銷仲裁判斷事由。是上訴人依仲裁法第40條第1項第3款前段規定,求為撤銷系爭仲裁判斷之判決,為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上訴人依仲裁法第40條第1項第3款前段規定,求為撤銷系爭仲裁斷之判決,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第463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廖慧如法 官 黃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卓雅婷
附表一:(本院卷第133頁)
21:13「主任仲裁人: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提出的相證1到相證4的 形式真正有沒有爭執?」 21:19「聲代黃律師:其實我們之前都是有爭執,例如剛才他所 提到那些證物,其實當事人是沒有看過,既然他有提出 來,我記得之前法院他好像也有提出來,在苗栗,把後 面手寫那部份齁,特別是他們手寫…」 21:33「主任仲裁人:我們一個一個問好了,對於相證1的部 份,相證1部份,這張…」 21:40「聲代黃律師:對我知道,我知道因為當事人說他們沒有 看過。」 21:44「主任仲裁人:所以你也否認是王漢祥這邊製作的?」 21:47「聲代黃律師:對…對…對… 」 21:50「主任仲裁人:那..相證2的部份呢?這份有ㄧ個修繕計 畫。」 21:53「聲代黃律師:這份也否認,但是我當事人是有講,他說 如果對方他們當下有要求就是說要做什麼維修什麼的, 他們會把他認為是保固的範圍,他們基本上也不會說拒 絕。」 22:07「主任仲裁人:好沒關係…我只是問說這個修繕計畫是不 是王漢祥所製作?」 22:10「聲代黃律師:就不知道了。」 22:11「主任仲裁人:你對它形式上真正也爭執對不對?」 22:15「主任仲裁人:然後相證3和相證4也是嘛?」 22:17「聲代黃律師:後面的手寫我們是認為不是王漢祥寫的, 但是至於他是否實際做了,我不清楚。」 22:23「主任仲裁人:那形式真正的部分?有爭執嗎?」 22:26「聲代黃律師:我們就不知道是誰寫的,但他以前好像有 拿去法院用,手寫的,那時候法官我記得傳證人也是傳 他們的人,全部都是他們的人。」附表二:第二次詢問會筆錄第13至19頁王主仲:針對相證1的600多萬這個表,跟你聲證(口誤為相 證)6提出的表,你剛才是爭執相證1的形式真正,不 是你提出來的? 聲代黃律師:對,因為我也是一開始提出在法院,應該是我在 苗栗或士林,我就是一直用755萬這份,我不知道660 萬是什麼時候。 王主仲:755萬是你們當事人自己製作的? 聲代黃律師:對,當事人製作的,他從電腦把該去掉的去掉, 我們是從一開始就是用這個表。 王主仲:相對人對一下聲證6和你所提出來的相證1,這兩個表 幾乎是一模一樣,只是金額的部分一個是750萬、一個 是660萬,這兩個表右上角的日期又是完全相同。 相代成律師:我想應該是他們當時施作的時候日期就固定在這 上面,都沒有調整過,我們當時在103年9月結算的時 候,因為我們認為有些工程他其實沒有做,所以他們 才重新又調整這個661萬的表給我們。 聲代黃律師:其實如果用Excel去做,它的金額計算應該是系統 會自己跑才對。 王主仲:現在是2張,雙方也都沒有簽名,不管是相證1或聲證 6,雙方當事人都沒有簽名。我先確認到這邊。 許仲裁人:我延續主仲就聲證6跟相證1的部分,想先確認一 下… 聲代黃律師:我們針對增、減帳不爭執,他們應該是用系統去 試算,我不知道為什麼如果是差不多東西,後增減的 東西 … 許仲裁人:差的更多是最後空調工程的部分,聲請人是增帳33 9,000多,但是相對人卻只有7萬2,這部分聲請人或相 對人有沒有 …,因為誠如主仲上次有講,因為一個工 程一定會有很多細項,最後當然會有總帳,總的660多 萬或750多萬,一定是Excel會自己加,我相信也不會 加錯,只不過是個別細項,因為現在雙方拿出來的是 不一樣的增減帳的數字,這部分雙方有沒有什麼說 明? 聲代黃律師:因為我上次迴去後立刻撥電話給當事人,我跟他 仲裁庭希望我拿出增減總帳細項的歷史明細… 許仲裁人:一般工程的習慣上,如果增減帳目,這份可能是你 們最後總算,假設從一開始施工到某個時間點,突然 之間冷氣要增加,通常會有一張新的估價單,由相對 人一定的 … 聲代黃律師:有點像變更設計。 許仲裁人:這些東西如果沒有,就很難確認增加減帳到底是怎 樣。 聲代黃律師:因為如果增加減帳這個東西沒辦法證明,就變成 要用契約來講,因為契約是雙方有簽。 王主仲:這部分仲裁庭會做判斷,現在只是確認,因為現在雙 方各提一份。 聲代黃律師:還是我回去請當事人把施工日誌補來? 許仲裁人:施工日誌不見得必要,最主要是曾加減帳的部分, 在施工的過程至少業主有確認這件事現在增多少錢, 在施工日誌內可能會有紀錄。相對人? 相代成律師:我們並不否認聲請人有提出聲證6的700多萬加減 帳,這個我們不否認,但我們對於裡面的內容有很多 的意見,應該是雙方溝通後他才重新調整一份相證1… 所以對於加減帳的部分,因為事隔很久了,可能也沒 有辦法詳細確認到底當時增帳多少、減帳多少,但從 相證3、相證4的脈絡可以看得出來確實有做一些金額 上的重大調整。 聲代黃律師:針對這部分我們有補充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