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字第1107號上 訴 人 陳達衡被 上訴人 陳正道訴訟代理人 葉怡彤律師 吳存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租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7月2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法 官 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姝妤裁判案由:分配租金等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日期:2025-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