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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上字第 11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字第1107號上 訴 人 陳達衡被 上訴人 陳正道訴訟代理人 葉怡彤律師

吳存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租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7月2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法 官 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裁判案由:分配租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