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字第1179號上 訴 人 陳鴻昇
陳建平黃村明呂銘國邱創然巫阿煌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陸廣銘共 同訴訟代理人 紀岳良律師被上訴人 歐洲世紀花園別墅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全樹財訴訟代理人 金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民國113年9月17日召開」應更正為「民國113年9月7日召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戴嘉慧法 官 林佑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