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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上字第 11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字第1179號上 訴 人 陸廣銘訴訟代理人 紀岳良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歐洲世紀花園別墅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23日本院113年度上字第117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溢繳之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陸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計算上訴利益,應就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4項準用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自明。又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

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0、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於原審請求判決如附表編號1「聲明」欄所示,經原審判決全部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如附表編號2「聲明」欄所示,並為訴之追加,追加之訴聲明如附表編號3「聲明」欄所示。經本院於114年9月23日判決附表編號3「聲明」欄㈡所示決議為無效,並駁回上訴人之上訴及其餘追加之訴。上訴人不服,就本院判決其不利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核其上訴利益,關於駁回其上訴即附表編號2「聲明」欄㈡、㈢、㈣(下合稱確認系爭決議無效)部分,應係系爭決議調漲管理費致上訴人增加之負擔,而上訴人因系爭決議每次調漲管理費新臺幣(下同)100元,調漲3次,增加共計300元之負擔,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3萬6000元(計算式:300元×12個月×10年=3萬6000元);關於駁回其餘追加之訴即附表編號3「聲明」欄㈠所示部分,核屬財產權訴訟,惟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為165萬元。從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之上訴利益核定為168萬6000元(計算式:3萬6000元+165萬元=168萬6000元),依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萬1909元,上訴人前已繳納3萬9185元(見114年10月21日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溢繳7276元(計算式:3萬9185元-3萬1909元=7276元),爰依職權裁定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戴嘉慧法 官 林佑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崔青菁附表編號 聲明 1 ㈠確認被上訴人所召開歐洲世紀花園別墅社區(下稱系爭社區)109年9月12日第20屆區權會通過不分區域每月全面調漲管理費100元之決議無效。 ㈡確認被上訴人所召開系爭社區111年9月25日第23屆區權會臨時動議議題一「自111年11月開始實施調漲每戶管理費100元」之決議無效。 ㈢確認被上訴人所召開系爭社區112年9月16日第24屆區權會議題討論議題二「確定管理費結構前調漲管理費100元」之決議無效。 2 ㈠原判決廢棄。 ㈡確認被上訴人所召開系爭社區109年9月12日第20屆區權會通過不分區域每月全面調漲管理費100元之決議無效。 ㈡確認被上訴人所召開系爭社區111年9月25日第23屆區權會臨時動議議題一「自111年11月開始實施調漲每戶管理費100元」之決議無效。 ㈢確認被上訴人所召開系爭社區112年9月16日第24屆區權會議題討論議題二「確定管理費結構前調漲管理費100元」之決議無效。 3 ㈠確認被上訴人所召開系爭社區113年9月7日第25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題三通過「增訂規約第22條第6項因訴訟所產生之訴訟費與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之決議無效。 ㈡確認被上訴人所召開系爭社區113年9月7日第25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題五通過「管理費計算方式依坪數計算,每坪17元」之決議無效。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