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字第1197號上 訴 人 張智惠訴訟代理人 林榮華被 上訴 人 胡茂林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律師
林芝羽律師被 上訴 人 台北巴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呂聰成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呂聰成為被上訴人台北巴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其承受訴訟之聲明,固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若當事人提起上訴(抗告)後,始發生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之原因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則應由上訴審法院裁定之(最高法院80年台抗字第71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被上訴人台北巴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下稱台北巴黎管委會)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林品宏(見本院卷第7頁),兩造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035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係於民國113年3月22日宣判(見本院卷第11頁),上訴人於113年4月11日具狀對於系爭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15頁);嗣經台北巴黎管委會之新任主任委員郭榮敏具狀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149至152頁),而郭榮敏之任期原至114年9月30日(見本院卷第161頁),惟已於113年11月30日請辭在案(見本院卷第171頁);台北巴黎公寓大廈復於114年2月26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委會職務選任會議決議改選呂聰成為台北巴黎管委會之新任主任委員,並經新北市土城區公所備查在案(見本院卷第321至384頁)。茲因迄今無人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前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呂聰成為台北巴黎管委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陳雯珊法 官 周珮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強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