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字第1268號上 訴 人 黃宗文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複 代理 人 温孟寰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心瑜律師被 上訴 人 王息忠
王息慶
王息煌王貴正王文珍王文玲陳林美錦
陳春金陳春來
陳春和
陳春標
陳進益陳振華
陳秀珠
陳德才
陳德全
王婉淑王婉鈴王婉悳王婉孜
王慈華
王志浩王志成林明鴻上 列24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信凱律師被 上訴 人 楊連進
施莊蓮
施素瑱施素瑛
施素瑾施伯達
施素琬
林施美玉施美枝施世榮邱富濱邱裕翔邱子真王森茂陳冠百
陳冠蓉王益宏(兼王明淑之承受訴訟人)
王宗弘(兼王明淑之承受訴訟人)
王宗垣(兼王明淑之承受訴訟人)
王明惠(兼王明淑之承受訴訟人)
王明芬(兼王明淑之承受訴訟人)
王鄭玉珠王佳瑞
王佳祺王國交王勝宏王謙維王紹俊(兼王吳居治之繼承人)
王昭杰(兼王吳居治之繼承人)
劉楊鳳嬌楊阿月楊阿銀楊麗穎潘東琨王佳怡楊長春吳美蘭(即施世華之承受訴訟人)
施秀潔(即施世華之承受訴訟人)
施文翔(即施世華之承受訴訟人)
施文欽(即施世華之承受訴訟人)
邱智顯(即邱富聰之承受訴訟人)
邱智晟(即邱富聰之承受訴訟人)
邱智禕(即邱富聰之承受訴訟人)
施葉美玉(即施世祿之承受訴訟人)
施育仁(即施世祿之承受訴訟人)
施子超(即施世祿之承受訴訟人)
施亞蕙(即施世祿之承受訴訟人)
施忠宏(即施世祿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吳美蘭、施文翔、施文欽、施秀潔為被上訴人施世華之承受訴訟人;邱智顯、邱智晟、邱智禕為被上訴人邱富聰之承受訴訟人;王益宏、王宗弘、王宗垣、王明惠、王明芬為被上訴人王明淑之承受訴訟人;施葉美玉、施育仁、施子超、施亞蕙、施忠宏為被上訴人施世祿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上訴人施世華、王明淑、邱富聰、施世祿(下各稱其名)依序於於民國113年6月27日、113年10月7日、113年12月16日、114年6月1日死亡,施世華之法定繼承人為吳美蘭、施文翔、施文欽、施秀潔(下合稱吳美蘭等4人),無人拋棄繼承情事;邱富聰之法定繼承人為邱智顯、邱智晟、邱智禕(下合稱邱智顯等3人),無人拋棄繼承情事;王明淑之法定繼承人為王益宏、王宗弘、王宗垣、王明惠、王明芬(下合稱王益宏等5人),無人拋棄繼承情事;施世祿之法定繼承人為施葉美玉、施育仁、施子超、施亞蕙、施忠宏(下合稱施葉美玉等5人),無人拋棄繼承情事,有施世華、邱富聰、王明淑、施世祿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見本院卷一第455至467頁、卷二第137至156、427至440、469至489頁)可參。茲因吳美蘭等4人、邱智顯等3人、王益宏等5人、施葉美玉等5人及上訴人均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上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王 廷法 官 汪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