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字第1278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汎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毓凡訴訟代理人 陳曉祺律師被上訴人即上 訴 人 新北市政府市場處法定代理人 李長奎訴訟代理人 李嘉泰律師
李蕙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關於「上開廢棄㈠部分,新北市政府市場處應再給付汎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捌仟玖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上開廢棄㈠部分,新北市政府市場處應再給付汎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參仟伍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張婷妮法 官 吳靜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盈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