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上字第 13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字第1327號上訴人 徐玉堂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黃邱裕、黃永祥、黃邱福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15日本院113年度上字第1327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上訴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114年1月1日生效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萬2,450元,惟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7萬2,450元,及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王育珍法 官 賴武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