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字第284號上 訴 人 時代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靖緯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複 代理 人 吳承諺律師被 上訴 人 隆通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秀英被 上訴 人 林欣瑩被 上訴 人 高陳綉治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志陽律師被 上訴 人 周方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庚」之記載,應更正如下「附表庚」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羅惠雯法 官 廖珮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秋凉附表庚(期別:民國;幣別:新臺幣):
編號 ⑴ ⑵ 本院107年度重上更三字第58號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96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周方慰。 周方慰於本件主張抵銷之債權。 ⒈ 42萬3,812元,及自95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42萬3,812元,及自96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⒉ 479萬2,376元,及自10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479萬2,376元,及自10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