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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上字第 3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字第362號上 訴 人 陳春源

林先吉潘騏翎

李黃粉

黃陳淑貞林志文

黃臺香李蓮卿李仟秋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

吳宜珊律師被上訴人 龍大地住戶互助委員會兼特別代理人 李旺達被上訴人 謝豐義

王玉蘭江玉春謝坤霖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佩琪律師被上訴人 李昆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60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於114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並指定於114年4月3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1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林于人法 官 江春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