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字第427號上 訴 人 鴻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宗霖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複 代理 人 鐘煒翔律師被 上訴 人 茂榮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瀧藏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件判決事實及理由欄所載「就A、C建物部分」,應更正為「就
A、B建物部分」。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黃珮禎法 官 張嘉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