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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上字第 4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字第435號上 訴 人 黃煌富訴訟代理人 鄭嘉欣律師複 代理 人 王薏瑄律師上 訴 人 王建民訴訟代理人 陳禹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簽約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王育珍法 官 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鄭靜如

裁判案由:給付簽約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