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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上字第 5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字第564號上 訴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吳玉香訴訟代理人 程居威律師

李柏毅律師李佑均律師被上 訴 人 郭寅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林哲賢法 官 吳靜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無效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