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字第609號抗 告 人 陳昱瑄相 對 人 周樹林
彭福長盧武雄范紀琳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周樹林、彭福長、盧武雄、范紀琳等人間請求返還服務費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1日本院113年度上字第60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邱靜琪法 官 高明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彥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