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上字第702號上 訴 人 高婉庭被 上訴 人 陳鈺奇訴訟代理人 林慶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65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4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上訴人起訴請求被上訴人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原援引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為請求權基礎,嗣於本院準備程序當庭撤回民法第184條第2項,經被上訴人同意撤回(見本院卷第164頁),應認上訴人之撤回已生效力。本院毋庸再就民法第184條第2項之訴訟標的為審酌。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兩造任職於經濟部礦務局土石組而互為同事,伊於民國109年6月15日中午12時許,在被上訴人辦公室座位旁與被上訴人交談,伊曾關心被上訴人腳受傷之情形,被上訴人竟因不滿伊說「本來就很娘」,基於傷害故意,以徒手握拳向伊右邊胸部搥擊一次,致伊受有胸壁挫傷,長期飽受疼痛、呼吸困難、右手肌力減損等症狀,求診發現尚有肋骨骨折等傷害(下稱系爭傷害),伊所受損害共新臺幣(下同)209萬4600元(含醫療費用10萬0313元、交通費用39萬1650元、勞動能力減損140萬2637元、精神慰撫金20萬元),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賠償209萬4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遲延利息之判決(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於本院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09萬4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109年6月15日上午9時許,伊因腳受傷跛行乙事,受上訴人關心,上訴人除提供冰塊予伊冰敷外,尚在伊辦公室座位旁與伊閒聊,伊聊到朋友說伊的腳很細很娘,上訴人答稱「本來就很娘」,伊基於同事間嘻笑打鬧,以手握拳(虛握拳)方式輕觸上訴人肩膀一下且碰觸後立即縮回,力道輕微不至於成傷,且上訴人後續仍以LINE傳訊息關心伊傷勢,並無受傷跡象。上訴人所提各診斷證明書之病名多所不同,就診日期距事發時間長達數日,無從證明上訴人受傷係伊造成。上訴人所提傷害告訴,業經刑事法院判決伊無罪確定,刑案偵查中曾函詢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臺大醫院),該院回函確認上訴人就診時並無明顯傷勢,上訴人所提證據無從證明系爭傷害與伊行為間存在因果關係等語,資為抗辯,於本院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217至218頁準備程序筆錄,並依判決格式增刪修改文句):
㈠兩造於109年6月間為經濟部礦務局土石組同事。
㈡兩造於109年6月15日,曾在被上訴人辦公室座位旁交談,交
談期間上訴人曾關心被上訴人腳受傷情形。2人於交談期間曾有肢體接觸。
㈢上訴人所提出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係完整且真正(見原審卷第92至104頁)。
㈣被上訴人因上開肢體接觸行為,遭上訴人提出傷害告訴,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111年度易字第750號刑事判決認定無罪,檢察官提上訴後,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上易字第367號刑事判決無罪確定(下稱系爭刑案)。
四、得心證之理由:兩造爭點為:被上訴人前述肢體接觸行為,有無造成上訴人受傷,是否導致上訴人受有肋骨骨折等傷勢?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有無理由?應賠償若干?茲析述如下: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本件上訴人主張於109年6月15日遭被上訴人故意毆擊一拳致受有系爭傷害,請求被上訴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等情,關於符合侵權行為各項成立要件之事實,應由上訴人負舉證責任。㈡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具有暴力人格,平日以霸凌他人為樂,
兩造發生肢體接觸之時間為該日中午12時許,被上訴人非出於打鬧而係蓄意攻擊,伊被毆當下非常恐懼,劇烈疼痛無法言語,其後連呼吸都痛等情,被上訴人則抗辯發生肢體接觸時間為該日上午9時許,僅係同事間嘻笑打鬧,伊以手握拳(虛握拳)方式輕觸上訴人肩膀一下且碰觸後立即縮回,力道輕微等情,關於發生時間、肢體碰觸緣由及當時力道大小,兩造之陳述各自不一。觀諸上訴人於系爭刑案第一審審理中供稱:當天上午查見被上訴人跛行,伊關心詢問狀況並提供冰塊冰敷,中午買午餐回來經過被上訴人座位,被上訴人說「妳看我的腳,我朋友說我的腿很細很娘,妳覺不覺得」,伊回應「蠻娘的」,就遭被上訴人不由分說直接一拳打下,用指掌關節出拳打伊右邊上胸部位,伊痛到眼睛緊閉、臉皺在一起,往後退一步,伊痛到極處不能忍受無法說話,就去廁所洗手洗臉冷靜緩和一下。…伊一直忍到6月24日下班,已呼吸困難、昏厥了的程度才去臺大醫院急診等語(見原審附民字卷第141至146頁),於同次庭期在回應辯護人持LINE對話內容詢問時,表示「當下是右肩隱隱痛,但隔天就胸部疼痛」等情(見原審附民字卷第148頁),關於疼痛部位及疼痛程度之描述,互核有差異。兩造均不否認事發當時並無第三人在場,關於事發過程雖無目擊證人可資釐清,惟仍得參酌兩造發生肢體碰觸後密接時間之LINE對話內容,以明瞭兩造於事後相關情緒反應或互動狀況,據此推知兩造分別所述內容是否可採。
㈢依附表所示兩造間LINE對話內容(將兩造爭執時間落差範圍
內之109年6月15日上午10時6分對話內容摒除不看),上訴人雖曾於109年6月15日晚上表示「右肩一直隱隱微微痛」、「有紅紅、沒瘀青、但還在痛」,惟完全未質問被上訴人為何無端惡意出拳攻擊,反而傳送諸多友好對話,有俏皮表示「若不是看你是患者早就回敬你兩拳」、亦有提醒「你現在吃中藥不宜喝冰飲」之關心言語,等待被上訴人回應期間尚傳送因久等心累之可愛貼圖,俟被上訴人回應若不舒服要不要去看醫生時,先表示自己怕看醫生、怕痛、與醫師需建立信任感,旋問被上訴人是否方便陪同前往,且稱「有你在我會覺得好過一些」,就被上訴人詢問是否找徒手物理治療,則回應「你覺得好的話就試試看好了」,嗣後並以考量被上訴人腳還在痛需多休息而表示將自行前往做物理治療,復向被上訴人要求傳送賣萌表情作為心理支持等情,顯示上訴人係持續傳送友好訊息,對被上訴人並無任何憤怒不滿、亦未提及自己當時承受如前所述劇痛,參酌上訴人於對話中尚提及自己個性有點男性化但仍是纖弱女子、平常沒與人BuddyBuddy(本院按:應指「友好、親密的」之意)等情,堪認被上訴人抗辯當時係同事間嘻笑打鬧、以手虛握拳輕觸上訴人肩膀一下且碰觸後立即縮回、力道輕微不致成傷等情,應屬可信,遑論由兩造分別陳述之內容互為對照,被上訴人實無惡意施暴之動機。上訴人自述被上訴人具暴力人格、以霸凌他人為樂,伊無端遭受蓄意攻擊承受劇痛等情,倘屬真實,依客觀常情,上訴人嗣後應會對被上訴人有警戒防備或氣憤究責之心理狀態,豈可能持續為如附表所示諸多友好對話,甚至詢問被上訴人願否陪同就醫而創造兩人獨處機會?足認上訴人所述與事實不符。何況,上訴人係碩士畢業高學歷,對於無端受暴力攻擊感到劇痛並持續疼痛之情狀,理應會儘速至合格之醫療院所接受醫師檢查治療,上訴人捨此未為,聲稱係因伊資訊薄弱、不知去哪看診,經濟困難欠缺看急診之預算,當週已預先就6月17、19日請假看診(6月17日臺大醫院牙科、6月19日臺大醫院神經內科),無法再額外請假,茹素多年相信世間均是好人,母親及好友不願陪伊就診,伊希望醫師向被上訴人講述伊之傷勢有多嚴重,且因認為物理治療師就是醫療人員,致有上述對話云云,顯然均欠缺說服力,就前述不合常情或矛盾之處無從認為已提出合理解釋,自無從進而認定上訴人主張為真實。
㈣查上訴人提出多紙治療證明書或診斷證明書,攀躍物理治療
所於110年3月17日開立治療證明書,記載「109年6月17日因胸壁挫傷,導致生活功能受影響,進行徒手物理治療」(見原審附民字卷第35頁),惟物理治療師之業務不包含對病患進行診斷,且其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物理治療師法第12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物理治療師依法不能進行醫學上診斷,自不能依憑前述治療證明書所載認為係可信之檢傷結果。觀察上訴人於109年6月17日晚上至攀躍物理治療所進行物理治療完畢後,曾向被上訴人表示「看完了、完全不痛、感恩你」、「按完之後整個特別有食慾」(見原審卷第96頁),復於109年6月18日以LINE傳送針對右肩含鎖骨下方約一個拳頭寬部位所攝之照片,攝得範圍內無瘀青痕跡(見原審卷第97頁),難以支持上訴人所述斯時受蓄意攻擊重力捶打衍生劇痛之情況。兩造於109年6月18日晚上、6月20日上午之LINE對話顯示雙方心生芥蒂且互動氛圍產生變化(詳如附表),其後上訴人於109年6月20日至111年5月28日之期間,曾多次至健榮中醫診所、術德中醫診所、永樂中醫診所、臺大醫院、維德徐匯診所、維德骨科診所就診,在前述醫療院所取得診斷證明書所載病名,包含右側前胸壁挫傷、右側肩膀挫傷、胸部挫傷、右肩挫傷、胸壁挫傷及肌肉拉傷等不同原因,有診斷證明書多紙可參(見原審附民字卷第35至99、127至129頁)。本院曾調取上訴人所提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112年度上字第96號事件)全案卷宗,依其內之臺大醫院完整病歷卷所示,上訴人於109年6月19日至神經部門診(即上訴人提及當週已預約之6月19日門診),斯時主訴因右頭皮疼痛(1.5年)而就診,並未提及有右肩或右胸疼痛影響呼吸情事(見病歷卷第67頁),後於109年6月24日到院急診,開立診斷病名為「胸壁挫傷」之診斷證明書(見原審附民字卷第85頁)。上訴人並提出臺大醫院於111年7月15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記載「…個案於2020年6月15日遭遇同事攻擊右胸胸壁,後於6月24日至本院急診就診,主訴有右胸口疼痛,並轉移至右手與右下背,理學檢查顯示右手肌力下降約4分,當日胸部X光影像顯示右側第三肋骨骨折,個案後於本院門診追蹤治療,10月8日核磁共振檢查顯示頸椎第三/四、第四/五、第五/六節椎間盤突出,2022年7月4日神經傳導檢查顯示雙側頸椎神經根病變…」(見原審附民字卷第127頁),據此主張遭被上訴人出拳毆擊致肋骨骨折等情。惟觀諸系爭刑案偵辦期間,臺大醫院曾就檢察官提問事項函覆「病人109年6月24日至本院急診就醫,經病人自述已是受傷後9天,當下無明顯傷痕、無明顯瘀青,胸部X光無明顯肋骨骨折或氣血胸,故無法精準判斷,但推論應非鈍物重擊所致,且病人亦無此敘述。病人109年6月30日至本院復健部就醫,主訴為右側肩關節挫傷,經臨床診斷為右肩與右臀部扭傷,經給予7天藥物治療並安排物理治療(包括超音波、短波與向量干擾波等項目),因無明顯外傷,難以判定與前胸壁挫傷有關」等語,有臺大醫院受理院外機關鑑定/查詢案件回復意見表可參(見原審卷第180頁),系爭刑案第一審審理期間,臺大醫院曾就臺北地院提問事項函覆「本院急診醫師再次判讀X光影像,搭配放射科醫師報告,109年6月24日胸部X光影像無明顯肋骨骨折或氣血胸情形,本院環境及職業醫學部於111年7月15日診斷書所載之診斷有誤…」等語,有臺大醫院受理院外機關鑑定/查詢案件回復意見表足憑(見本院卷第45頁),臺大醫院既已針對109年6月24日胸部X光影像釐清表示無明顯肋骨骨折或氣血胸情形,是以,上訴人提出X光片對照圖(見本院卷第45頁),主張受有肋骨骨折傷害云云,自無可採。此外,上訴人在與訴外人對話時私下錄音之對話內容中曾自述「為了要請公傷假我才去看臺大復健科」(見原審卷第178頁,此篇譯文,上訴人係表達本無欲請公傷假,因主管人員提及若有診斷證明即可請公傷假,其因此照做等情),並參酌前述臺大醫院函覆檢察官所提回復意見表之內容,更徵上訴人於109年6月30日至臺大醫院復健科就診一事,難以認定係因於109年6月15日遭毆打成傷致須進行復健。上訴人於109年10月8日核磁共振檢查顯示頸椎第三/四、第四/五、第五/六節椎間盤突出,111年7月4日神經傳導檢查顯示雙側頸椎神經根病變,此為臺大醫院病歷資料呈現之內容。而頸椎椎間盤突出往往是漸進性地出現症狀(頭、頸、肩、胸、上肢等處可能出現疼痛、感覺異常,握力變差等),多數與長期姿勢不良等原因相關。上訴人因右頭皮疼痛困擾(1.5年)而自行約診,於109年6月19日至神經部求診,且依上訴人所提診斷證明等資料觀之,於109年6月20日起在中醫診所密集就診(109年6月20日至109年9月3日期間〈76天〉在中醫診所看診40次、109年9月4日至109年12月9日期間〈97天〉在中醫診所看診55次),其間尚有另至臺大醫院求診,依如此密集求診之狀況,客觀上足以呈現上訴人斯時確實有疼痛等身體不適困擾,惟依全案卷證資料,實難認為兩造間嘻笑打鬧之系爭肢體接觸行為之力道足以造成上訴人身體受傷。上訴人所提各紙診斷證明書,應係醫師基於病人主訴遭毆打及疼痛內容而做成挫傷等記載,難據以認定上訴人於109年6月15日確實遭毆打成傷。上訴人以右肩、右胸之不適狀況密集求診,後續檢出頸椎椎間盤突出、頸椎神經根病變、右手肌力下降等病況,實難認與兩造於109年6月15日肢體接觸一事有何因果關係。上訴人於言詞辯論期日提出其於114年3月18日至臺大醫院就醫與醫師對話私自錄音之對話譯文(見本院卷第299至317頁),惟觀察前述對話通篇內容,醫師之回答均存有諸多假設前提及不確定性,實無從憑此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認定。
㈤基上說明,依全案卷證資料,無從認定被上訴人於109年6月1
5日所為肢體接觸行為已造成上訴人受傷,更無從認上訴人因此受有肋骨骨折、神經受損等傷勢。上訴人以前述事由對被上訴人提出傷害告訴,亦經刑事判決無罪確定,此經本院調取系爭刑案卷宗查閱無誤,更徵上訴人前述主張不可採。從而,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要求被上訴人賠償共209萬4600元(含醫療費用10萬0313元、交通費用39萬1650元、勞動能力減損140萬2637元、精神慰撫金20萬元)云云,自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其209萬4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法定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結果,爰不予逐一論列。上訴人雖請求將臺大醫院X光影像送請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判讀,將臺大醫院之MRI(核磁共振)影像、神經傳導報告交由三軍總醫院胸腔外科判讀,以證明上訴人傷勢;命經濟部礦務局提供105年委外人員聯絡資料,欲以該人為證人,證明被上訴人有暴力人格、以霸凌委外人員為樂;聲請勘驗其在網路蒐集之影片證明「Buddy Buddy」意指「捶擊胸部」。惟臺大醫院已就X光影像提出函覆意見,其餘事項均已於前述理由論斷中說明不採認之理由,本院認均無調查必要,爰不予調查,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吳靜怡法 官 張婷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英彥附表:兩造間LINE對話內容(6月15日至6月20日)
被上訴人乙○○發話 上訴人甲○○發話 6月15日 (週一) 上午10:08 中午就不要出去吃了吧 找個人幫你買午餐吧 下午7:26 下午7:26 下午7:27 下午7:27 下午7:28 右肩一直隱隱微微痛 真的不要在這麼做了 (貼圖:你忍心嗎) even個性有點男性化 但我肉身還是纖纖弱女子 下午9:26 下午9:26 下午9:26 下午9:31 嗯對不起,之後會注意 (貼圖:熊大鞠躬) 妳看有沒有瘀青(對「右肩一直隱隱微微痛」回應) 不覺得耶,覺得妳很善解人意(對「even個性有點男性化」回應) 6月16日 (週二) 下午8:03 下午8:05 下午8:05 下午8:08 下午8:09 下午8:10 下午8:10 下午10:59 下午10:59 下午10:59 下午11:00 有紅紅 沒瘀青 但還在痛 本人恢復力一向較慢 對一位慣右手的考生而言令人想哭(對「妳看有沒有瘀青」回應) 算了吧 我人生沒有在吃稱讚長大的 要不是看你是患者早就回敬你兩拳 (兔子微笑貼圖:一切都太遲了呢) 就當我大發慈悲 其實你現在吃中藥 不宜喝冰飲 我人真是太好了 自己在痛 還要擔心別人有沒有在痛 (小雞拿手機之貼圖:你的手機是裝飾用的嗎?) (兔子小雞貼圖:下雪好冷) (小雞貼圖:中箭倒地、HP低落) (小雞貼圖:人生啊) 下午11:13 下午11:14 抱歉剛剛在忙 如果不舒服看要不要去給醫生看 6月17日 (週三) 下午12:20 唉~好吧、其實我是一個怕看醫生的人 下午12:42 下午12:42 下午12:43 下午12:43 還是不舒服嗎 對不起 妳看完醫生看多少錢我再給妳 看妳要不要去找徒手物理治療 下午1:39 下午1:39 下午1:39 下午1:40 下午1:40 下午1:40 下午1:40 下午1:41 下午1:41 本來想說休息半天觀察看看 還是蠻使不上力的 不怪你呀 是我身子板薄 只是平常也沒人跟我body body就是了 其實主要是怕痛 我跟醫生是需要建立信任感的 那...你方便陪我去嗎 有你在我會覺得好過一些 下午1:42 妳想去哪邊看? 下午1:48 下午1:53 下午1:54 下午3:33 下午3:34 下午3:37 下午3:44 啊 是Buddy不是Body(對「只是平常也沒人跟我body body就是了」回應) 你覺得好的話 就試試看好了(對「看妳要不要去找徒手物理治療」回應) 我等下先看牙醫 先不能手機了 我想想我自己去好了 你腳還在痛 你還是多多休息 攀躍物理治療所Climb-Ride physical therapy center 6六樓No.17號,德惠街中山區台北市10491 對嗎 我約了今晚八點 下午4:05 下午4:05 對(對「攀躍物理治療所…」回應) 好,謝謝(對「你腳還在痛 你還是多多休息」回應) 下午5:17 下午5:17 下午5:17 那你傳一張賣萌的表情給我 做為心理支持就可以了 還是你現在腳痛到笑不出來 下午5:31 (貓熊鼓起腮幫子之貼圖) 下午5:31 下午5:31 下午5:31 下午5:31 下午5:31 我是要你的本人的耶 好啦 那改天補 先這樣 我聽課一下 下午5:47 這個偶包有困難(笑哭表情符號)(對「我是要你的本人的耶」回應) 下午6:45 下午6:45 下午6:45 下午6:46 下午6:46 下午6:47 好討人厭喔 還敢說自比是男寵 好 沒關係 我就是草芥不如 可以了吧 唉 (兔子傻眼貼圖) 下午6:51 男寵?(對「還敢說自比是男寵」回應) 下午7:56 下午7:56 剛到 會痛嗎 下午9:18 應該不會吧 下午9:24 下午9:24 下午9:24 下午9:24 看完了 完全不痛 感恩你 跟她聊得很開心 下午9:24 恩恩謝院長說甚麼 下午9:24 長得很漂亮 下午9:24 下午9:24 咦? 女生嗎? 下午9:24 是給一個女生 下午9:24 喔齁 下午9:25 你有吃晚餐嗎 下午9:26 恩剛吃飽一下 下午9:25 下午9:25 下午9:26 下午9:26 按完之後整個特別有食慾 跟她聊了很多 他說右邊目前是緊的 她說一般人會有一個空間 下午9:26 多吃一點比較不會常受傷(對「按完之後整個特別有食慾」回應) 下午9:26 下午9:27 但壓我一下子就壓到底了 然後說我真的沒什麼力氣這樣 下午9:27 下午9:27 就沒肉吧 泡芙人 下午9:27 泡芙是有肉 下午9:27 下午9:27 沒肉又沒力 恩 下午9:28 下午9:28 下午9:30 下午9:30 (白爛貓抓蝴蝶貼圖) 但本人有在爬山 那你還好嗎 有比較不痛嗎 下午9:30 腫脹的感覺 下午9:32 下午9:33 下午9:34 下午10:22 下午10:22 有比較消嗎 還是反而更不好 我先走路喔 按完紅紅的 你上次也這樣嗎 下午10:51 我好像沒紅紅的 6月18日 (週四) 下午9:36 下午9:36 下午9:37 下午9:38 下午9:38 下午9:39 下午9:43 下午9:43 下午9:44 下午9:45 下午9:45 下午9:46 下午9:46 (白爛貓貼圖:喔買尬~這世界怎麼了) (對右肩部拍照之照片) 人生第一次被懷疑是不是真的有受傷 (白爛貓貼圖:你好意思嗎?) (白爛貓貼圖:眼神死) (白爛貓貼圖:糟糕…頭殼吃壞了嗎?) 你都不知道其實禮拜二下午的時候 我有偷偷去廁所哭 不停的問自己為什麼是剛好這個時候 (白爛貓貼圖:孽緣阿…) 所以昨天物理治療師問我說為什麼我當下沒有冰敷 我說因為我把自己的備用冰塊給你用了 然後我自己還要被你懷疑 我只能無語 下午10:02 下午10:02 下午10:03 下午10:11 下午10:12 下午10:12 下午10:14 下午10:16 禮拜二早上我看完中醫就一直貼著藥膏~冰塊一直在冰箱 如果不夠可以買 禮拜一妳被我碰傷當下妳說不舒服需要冰敷我還是會想辦法生給妳 我是真的覺得這樣會受傷很離譜 但既然是事實了 我就接受了 妳也不要一直糾結我不相信這點 之後有甚麼需求直接說 不用這麼委屈 物理治療的部分 我之前去攀躍是給別的治療師看診症狀也和妳不同治療效果怎樣妳自己感受最準 6月20日 (週六) 上午9:12 上午9:12 上午9:13 上午9:13 上午9:16 上午9:17 上午9:21 上午9:22 上午9:23 上午9:23 上午9:24 上午9:25 說到這裡 我已經不知道該用哪個自己來回應 是客氣的那個 還是直接的那個 說是朋友 我應該連邊都沒有 是我說多了 以及想多了 你說以後不用這麼委屈 但我老實說 我現在就很想哭 如果你一樣覺得難理解的話 那我就只好把這些收起來 在你面前 就做客氣的那個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