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上字第827號上 訴 人 許鳳蘭
許雅玲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宏奇律師被 上訴人 李冲訴訟代理人 徐宗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78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4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許鳳蘭新臺幣17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許雅玲新臺幣83萬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本判決第二項所命給付,於上訴人許鳳蘭以新臺幣57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以新臺幣170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所命給付,於上訴人許雅玲以新臺幣28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以新臺幣83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民國111年5月22日邀請上訴人許鳳蘭(下稱其姓名)加入Line群組「飄紅天下E110」(下稱系爭群組)投資股票,被上訴人除鼓吹許鳳蘭跟隨群組老師投資股票,更以抽中股票需繳納交割款為由向許鳳蘭借款,許鳳蘭因而代被上訴人向妹妹即上訴人許雅玲(下稱其姓名,與許鳳蘭合稱上訴人)商借新臺幣(下同)100萬元,連同自己資金120萬元,於111年6月20日將220萬元匯至被上訴人新光商銀帳戶內。嗣被上訴人又以繳交保證金為由,向上訴人借款,許鳳蘭於111年7月8日匯款50萬元、許雅玲則匯款33萬元至被上訴人帳戶,合計被上訴人向許鳳蘭借款170萬元,向許雅玲借款133萬元。嗣被上訴人清償許雅玲50萬元,仍積欠許雅玲83萬元及許鳳蘭170萬元未還,爰依民法第478條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許鳳蘭170萬元、許雅玲83萬元,及均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許鳳蘭170萬元,暨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被上訴人應給付許雅玲83萬元,暨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㈣如受有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許鳳蘭是資深保險理專,本身有投資經驗,也明白投資股票利益共享模式,是自行要求提供連結加入系爭群組參與投資。當時因伊資金被凍結,許鳳蘭並於111年6月17日與伊協議競標單投資獲利均分計畫,許鳳蘭隨即開始籌集資金120萬元,又提到妹妹許雅玲有100萬元可一起投資,獲利後再均分給許雅玲,許鳳蘭與許雅玲投資款220萬元於111年6月20日匯入伊帳戶後,加上伊自行投資68萬元合計288萬元,於111年6月21日透過伊新光商銀帳戶轉匯到貝萊德官方客服提供之集保帳戶繳交投資股票競標保證金。許鳳蘭與伊間為共同投資關係,兩人均受詐騙血本無歸,應共同承擔虧損,自無要求伊還款之理。許鳳蘭於111年6月間與伊協議共同投資,又向許雅玲私下借貸,借貸關係存在於許鳳蘭與許雅玲之間,與伊無關。兩造間無消費借貸關係,上訴人請求伊返還借款,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許鳳蘭於111年5月22日加入系爭群組投資股票,許鳳蘭與許雅玲於111年6月20日將220萬元匯至被上訴人新光商銀帳戶,復於111年7月8日分別匯款50萬元、33萬元至被上訴人新光商銀帳戶,被上訴人曾於111年7月14日匯款50萬元至許鳳蘭帳戶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39頁),並有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在卷可稽(原審促字卷第11頁、第13頁),堪信為真實。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稱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
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又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消費借貸關係之成立,除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至合資契約係雙方共同出資完成一定目的之契約,就性質與合夥不相牴觸部分,得類推適用民法合夥之規定(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917號、114年度台上字第143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合夥人退夥或合夥解散時,須就斯時財產狀況結算或清算後無虧損,始得請求返還其出資(民法第689條、第697條規定參照)。本件上訴人主張伊基於消費借貸關係將上開款項匯款至被上訴人帳戶,得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借款等語,為被上訴人所否認,辯稱:伊與許鳳蘭間達成共同投資分潤之協議,許鳳蘭才向許雅玲商量借款,上開款項既遭詐騙,上訴人應共同承擔損失,不得請求還款云云,則本件上訴人得否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借款,應審究主要爭點為:兩造間就上開金錢之交付,究係基於消費借貸或共同合資之合意。
㈡次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
之辭句,為民法第98條所明定。又解釋契約,應斟酌立約當時之情形,及一切證據資料以為斷定之標準,庶不失契約之真意。經查:
⒈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111年6月16日因受詐欺集團詐騙,
誤認抽中股票須交付交割款736萬3200元,以Line通訊軟體向其表示無法湊足上開交割款項,許鳳蘭即向被上訴人表示「如可以我一起貸出來先借你解決目前難關」、「不夠我這裡再籌籌看借你急用」、「我先問房貸」、「但我今天再問一下能不能21(日)進帳」、「不行我就籌看看身邊的」、「...我今天先把所有保單先湊看看。能借多少。到時我身邊看看有50(萬元)再匯給你」,被上訴人表示「蘭姐,要湊到夠才行」、「100不夠啊」、「真的不夠啊,沒開玩笑的」、「好,蘭姐先問好」、「謝謝蘭姐」等語(詳參附表編號1),有Line通訊軟體對話記錄在卷可稽(原審卷二第331頁、第337頁至第341頁、第359頁至第361頁),足認被上訴人向許鳳蘭表示其資金不足給付前開交割款時,許鳳蘭係回稱可以出借款項,其目的係為協助被上訴人湊足款項以度過難關,而非為與被上訴人共同投資並分配利益,被上訴人並表示同意及感謝之意。
⒉許鳳蘭於111年6月17日至18日復以Line通訊軟體向被上訴人
稱:「剩下沒多久我可以跟我妹妹借下。我知道他還有100萬」、「還要220才足夠是嗎」、「我明天先跟我妹妹說。
萬一公司房貸太慢下來,也來不及轉帳。所以先跟他借100請他先匯給你...至於你要給我的就直接給我妹妹好了。這樣我可以跟他說說看」、「沖哥,我妹妹星期一會匯給我100萬。你的帳戶明天要給我」、「你220夠嗎」等語、被上訴人並回稱:「是這樣沒錯。220-230左右」、「如果您跟您妹妹直說競標到股票的繳費,把獲利給她,問他要不要?」、「好,蘭姐說了就照辦」、「哦,好...」、「夠,謝謝蘭姐」、「再跟蘭姐確定一下,蘭姐這邊會支援我220是嗎?」等語(詳參附表編號2),亦有Line通話記錄在卷可參(原審卷二第379頁、第381頁、第393頁、第397頁),足認兩造確認被上訴人所需借用之款項總額為220萬元,其中120萬元由許鳳蘭出借,其餘100萬元被上訴人則委由許鳳蘭代其向許雅玲借貸,兩造間基於借貸合意而由許鳳蘭匯款交付上開款項予被上訴人。
⒊上訴人復主張:詐騙集團於111年7月6日於系爭群組公告,向
投資程式之使用者謊稱須於111年7月8日前繳納保證金,否則投資者於系爭投資程式內之資金將被當成有洗錢嫌疑而沒收清零,被上訴人於籌措自己之保證金時,因金額不足,向許鳳蘭表示「差83萬元」、「姐擠出來還剩33」、「蘭姐問一下,方便跟你老公借用一下嗎」、「好的,謝謝蘭姐先」等語,許鳳蘭即向被上訴人稱:「我看看。我50萬。我等等匯。」、「我問問看我妹妹看看她還有沒有」、「我問問我先生」、「沖哥,我妹妹身上有印章我請她去無摺匯款。直接匯給你」等情(詳參附表編號3),有Line通話記錄在卷可按(原審卷二第653頁、第697、699、701頁),堪信屬實,許鳳蘭、許雅玲並於111年7月8日分別將50萬元、33萬元匯入被上訴人帳戶,足認上訴人亦係分別基於借貸之意思將上開款項匯款交付被上訴人。⒋再參以兩造於發現受騙後,許鳳蘭以Line通訊軟體向被上訴
人稱:「我妹妹的錢該如何還啊,昨天還跟他說今天錢進來就可以還給她了」、「我妹妹的錢看你方便先得月分攤給她吧」、「沖哥拍謝,要匯給我妹妹的錢匯出再跟我說,我再跟她說一下。你身上都沒錢了我還這樣真的很不忍心...」、「沖哥,今天美金有進來嗎~今天有要匯給我妹妹嗎~真的很不好意思。如有匯完再跟我說」、「我會跟她說,你會慢慢攤還」、「我妹妹說如果可以的話盡量每個月定期攤還分幾年,但如果手頭緊的話可以稍微緩一緩」等語,被上訴人則回稱:「好的。」、「我了解蘭姐的處境,我等美金解約下來會匯給她能先匯的」、「有,先匯50萬,但是金額大,我要臨櫃辦理才能...其餘的我就慢慢攤還...」、「跟她說我們已經找相關單位處理中,錢我會還她,請她別擔心」、「謝謝蘭姐與蘭姐妹妹的諒解。」等語(詳參附表編號4。原審卷二第789頁至第791頁,本院卷第260頁、第274頁、第277頁至第278頁、第295頁),益見被上訴人委由許鳳蘭代其向許雅玲借款總計133萬元,被上訴人並屢次承諾還款,表示願對許雅玲負清償借款之責,嗣被上訴人償還許雅玲其中50萬元債務,尚積欠許雅玲83萬元。
⒌被上訴人抗辯:因許鳳蘭提議國泰世華銀行增貸及保單質借
及向許雅玲借款等方式,伊客氣想分配一些利潤給許鳳蘭,故提出「...蘭姐先說好,我28支的采鈺,賣出我們均分獲利,你的18+28=462=23」、「也就是18+5=23,我們一個人均分23支」,許鳳蘭明確表示「至於你要給我的就直接給我妹妹好了。這樣我可以跟她說說看」,伊表示「好,蘭姐說了就照辦」,二人間已達成共同投資分潤之協議,許鳳蘭才向許雅玲商量借款云云。惟查:上開對話僅足說明被上訴人有分配利潤予上訴人之意,徵諸消費借貸契約之當事人間本可約定由借款人給付利息或其他報償予貸與人(民法第476條第1項、民法第477條規定參照),自難僅憑上開對話即逕認上開利潤為兩造共同投資之獲利分配,參以被上訴人對此利潤另表示:「蘭姐,這樣子好了。給您妹130,其餘您支援我的,就給您當利息留在身上,這樣乾脆」、「我也比較對的住您的幫忙」、「就對分。不然拿1/3就當支援220萬的利息」、「好的,還是謝謝蘭姐大力幫忙。」等語(原審卷二第515頁、第603頁、第605頁),足認上開利潤應係被上訴人所願給付之借款利息或報償;且上開對話並無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共同承擔損失之意,尚難遽認兩造間有共同投資締結合資契約之意思合致;復審酌被上訴人亦自承上情係因伊對許鳳蘭感到抱歉,所以客氣想分配利潤予許鳳蘭(原審卷二第381頁,本院卷第123頁、第389頁),則被上訴人既係基於抱歉心情而提議分配利潤以補償許鳳蘭,衡情實無可能同時具有要求上訴人承擔損失之意,由此益認上開被上訴人提議分配之紅利確係其向上訴人借款所願給付之利息或報償,而非兩造共同投資之利潤,兩造間自不存在共同投資分潤之合資關係。則被上訴人上開所辯,自屬無據。
㈢末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
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8條定有明文。又所謂貸與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非謂貸與人之催告必須定有期限,祇須貸與人有催告之事實,而催告後已逾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者,即認借用人有返還借用物之義務(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22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上訴人僅清償其向許雅玲借款中之50萬元,尚有83萬元未清償,亦未償還向許鳳蘭之借款170萬元,業於前述,許鳳蘭並寄發台北世貿郵局000000號存證信函自行及代許雅玲催告被上訴人返還上開借款,經被上訴人於111年11月18日收受,有上開存證信函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在卷可證(原審促字卷第15頁至第19頁),被上訴人經催告後逾1個月仍未清償欠款,則上訴人依據上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借款本金及遲延利息,為有理由。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70萬元予許鳳蘭及83萬元予許雅玲,及均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12年1月14日起(原審促字卷第43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
2、3項所示。又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宣告准免假執行,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羅惠雯法 官 林于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靜怡附表:兩造間Line對話內容(許鳳蘭發話以「許」為代號,被上
訴人發話以「李」為代號)編號 日期 時間 對話內容 待證事實 卷頁出處 1 111.6.16 11:32 李:傳送應繳金額736萬3200元交割款之標案通知。 被上訴人於其資金不足給付前開交割款時,係由許鳳蘭表示可以出借款項,其目的係為協助被上訴人湊足款項以度過難關,而非為與被上訴人共同投資並分配利益,被上訴人並表示同意及感謝之意。 原審卷二第331頁、第339頁至第341頁、第359頁至第361頁 11:59 12:15 12:16 李:蘭姐,要湊到夠才行 李:100不夠啊 李:真得不夠啊,沒開玩笑的 12:17 許:如可以我一起貸出來先借你解決目前難關 李:好,蘭姐先問好 12:19 許:我來問放貸 房貸 12:21 許:我在公司之前有貸款,現在還清了,我清償證明沒拿,看能不能下星期一匯款 李:謝謝蘭姐 111.6.17 9:35 李:啊,慘了,不夠 9:36 許:不夠我這裡再籌籌看借你急用 9:37 許:我先問房貸 9:38 許:我今天再問一下能不能21進帳,不行我就籌籌看身邊的 9:39 李:謝謝蘭姐,我問一下中信下來沒 9:40 李:我就是國泰100+中信150這樣才夠 許:我知道所以還缺 9:41 許:我看看我房貸,我現在在問 9:49 許:他還不太確定要鑑價時間要3天,我今天先把所有保單先湊看看。能借多少。到時我身邊看看有50再匯給你。 9:51 李:好,謝謝蘭姐 2 111.6.17 21:40 許:就湊湊看,先解決目前難關 兩造確認被上訴人所需借用之款項總額為220萬元,其中120萬元由許鳳蘭出借,其餘100萬元被上訴人則委由許鳳蘭代其向許雅玲借貸,兩造間基於借貸合意而由許鳳蘭匯款交付上開款項予被上訴人。 原審卷二第379頁、第381頁、第393頁、第397頁 21:41 許:剩下沒多久我可以跟我妹妹借下。我知道她還有100萬 21:48 李:我自己的部分這樣子,總認繳金735萬3200。估計需要的金額250萬。1/國泰今天50萬。2/外帳裡470萬。以上扣一扣要220萬左右... 21:49 許:還要220才足夠是嗎 21:50 李:是這樣沒錯。220-230左右 22:07 李:如果您跟您妹妹直說競標到股票的繳費,把獲利給她,問他要不要? 22:08 許:好。這樣比較好說。 23:45 許:我明天先跟我妹妹說。萬一公司房貸太慢下來,也來不及轉帳。所以先跟他借100請他先匯給你... 23:48 許:至於你要給我的就直接給我妹妹好了。這樣我可以跟他說說看 23:59 李:好,蘭姐說了就照辦 111.6.18 14:19 許:沖哥,我妹妹星期一會匯給我100萬。 14:21 許:你的帳戶明天要給我。 14:24 李:哦,好。等等拍照。 23:50 23:54 23:56 許:你220夠嗎? 李:夠,謝謝蘭姐。 李:再跟蘭姐確定一下,蘭姐這會支援我220是嗎? 23:57 許:是啊。我所有保單借出來,剛剛又貸了37萬。 23:58 許:加上我妹妹的100萬。我再賣掉美金有40萬。應該可以過關。 3 111.7.8 11:53 李:差83萬元。 許:你差83萬嗎。 許鳳蘭、許雅玲基於借貸之意思於111年7月8日分別將50萬元、33萬元匯入被上訴人帳戶。 原審卷二第697、699、701頁 11:55 ~57 許:我看看。我50萬。我等等匯。 11:57 李:姐擠出來還剩33 12:01 許:我問問我妹妹看看她還有沒有。 李:蘭姐問一下,方便跟你老公借用一下嗎? 12:02 許:我問問我先生。 12:05 許:沖哥,我妹妹身上有印章我請她去無摺匯款。直接匯給你。 許:我等等去匯了。 李:好的,謝謝蘭姐先。 4 111.7.11 11:08 許:我妹妹的錢該如何還啊,昨天還跟他說今天錢進來就可以還給她了。 被上訴人委由許鳳蘭以其名義總計向許雅玲借款133萬元,被上訴人並屢次承諾還款,表示同意直接對許雅玲負清償借款之責,嗣被上訴人償還其中50萬元債務,尚積欠許雅玲83萬元。 原審卷二第789頁至第791頁,本院卷第260頁、第274頁、第277頁至第278頁、第295頁 11:30 許:我妹妹的錢看你方便先每月分攤給她吧。 11:31 ~32 11:32 許:我還是要跟她說。紙包不了火。不告訴她時間久了她還是會知道。 李:好的。 111.7.12 9:36 許:沖哥拍謝,要匯給我妹妹的錢匯出再跟我說,我再跟她說一下。你身上都沒錢了我還這樣真的很不忍心... 9:39 李:我了解蘭姐的處境,我等美金解約下來會匯給她能先匯的。 111.7.13 12:55 許:沖哥,今天美金有進來嗎~今天有要匯給我妹妹嗎~真的很不好意思。如有匯完再跟我說。 13:01 李:有,先匯50萬,但是金額大,我要臨櫃辦理才能... 13:03 李:其餘的我就慢慢攤還... 13:05 許:我會跟她說,你會慢慢攤還。 13:06 李:跟她說我們已經找相關單位處理中,錢我會還她,請她別擔心。 許:好。 111.7.15 22:30 許:我妹妹說如果可以的話盡量每個月定期攤還分幾年,但如果手頭緊的話可以稍微緩一緩。 22:41 李:謝謝蘭姐與蘭姐妹妹的諒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