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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上字第 977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上字第977號上 訴 人 張雁華訴訟代理人 張桂真律師被 上訴 人 張若嘉

訴訟代理人 孫世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13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14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所命給付部分,於上訴人以新臺幣陸拾伍萬元為被上訴人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以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元為上訴人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原審係依兩造間成立之新圓園餐飲有限公司(下稱新圓園公司)出資額買賣契約(下稱系爭買賣契約)及民法第367條、第179條規定,擇一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尚欠價金新臺幣(下同)195萬元本息。經原審判決其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於本院追加備位聲明及民法第179條規定為請求權基礎,請求被上訴人協同辧理移轉登記返還出資額,經核備位之訴與其原起訴請求,均係源於新圓園公司出資額買賣爭議,其基礎事實同一,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民國108年6月10日設立新圓園公司,其後邀約伊與張舒程(均為被上訴人胞姊)各自出資150萬元入股(張舒程以其配偶劉信宏名義入股),張舒程於109年間退股時伊買受其中50萬元出資額,嗣伊與被上訴人經營意見分歧及帳目爭議要求退股,被上訴人委由當時男友簡裕家(嗣與被上訴人結婚)代理出面處理,伊則委託配偶胡仲民與簡裕家接洽。由附件編號1所示LINE對話紀錄可知被上訴人前委由簡裕家代理向張舒程買受出資額,其後兩造亦循此方式處理,觀諸附件編號3至5簡裕家與胡仲民LINE對話紀錄,足見兩造已達成被上訴人以原出資額200萬元對價向伊買受出資額之合意,且其中論及之房產部分,被上訴人亦如對話內容,分別匯款102萬5,000元、64萬元合計166萬5,000元至胡仲民帳戶,益見簡裕家乃被上訴人之代理人無疑。

縱認被上訴人未授權簡裕家代為處理出資額買賣,被上訴人亦應負表見代理責任,故扣除被上訴人於110年5月19日給付之5萬元後,伊尚得請求195萬元價金。退步言之,如認兩造間未成立系爭買賣契約,被上訴人亦應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返還伊新圓園公司出資額。爰依系爭買賣契約及民法第367條規定,先位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95萬元本息;依民法第179條規定,備位請求被上訴人協同辦理移轉返還新圓園公司出資額等語(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請求,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於本院追加備位聲明及請求權基礎,上訴及追加聲明:㈠先位聲明:⒈原判決廢棄。⒉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9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㈡備位聲明:

被上訴人應將登記其名義之新圓園公司出資額200萬元移轉登記予上訴人,並偕同上訴人向臺北市商業處辦理出資額變更登記。

二、被上訴人則以:簡裕家並非伊之代理人,伊雖將股東同意書交給簡裕家,然僅請求代為轉交股東簽名,不能因此即認簡裕家有代理伊向上訴人買受出資額之權限。觀諸附件編號3至5對話,伊並未承諾要全數歸還上訴人投資之200萬元,對話中既提到公司處於虧損狀態,新圓園公司109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亦顯示負債高達737萬8,355元,遠超過總出資額650萬元,伊自無可能同意歸還200萬元出資額,況上訴人起訴時及偵查中否認有退股之意思,兩造自不可能達成以200萬元轉讓出資額之合意。至簡裕家在附件編號3之LINE對話中提及「必需分批退還給你們」,乃針對不動產投資而非公司之出資款;於附件編號4對話中回復「好歐」,則係針對胡裕民稱「請麻煩抽空來電謝謝」;於附件編號5對話中亦僅回覆「收到」,並未表示同意。另張舒程配偶劉信宏退股與上訴人退股係屬二事,簡裕家因與兩造皆為朋友而居中協調,將消息轉達予伊,並未自稱為伊之代理人,上訴人亦未舉證伊有何行為表示授與代理權,本件並無表見代理情形。雖股東同意書上「張雁華」是否上訴人親自簽名,無法鑑定,惟由附件編號2伊以LINE傳送「要退就退 明天會請會計師申辦股東異動」,上訴人旋傳送「OK」等語,可知110年4月14日辦理出資額轉讓前,上訴人曾向伊表明退股,故伊受讓上訴人出資額非無法律上之原因,不構成不當得利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㈠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㈡先位聲明部分,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223至224頁,並依判決格式增刪修改文句):

㈠兩造為姊妹關係,被上訴人於108年6月10日設立新圓園公司

時資本額為100萬元,嗣於108年8月27日增資為資本額650萬元,其後兩造出資額變動情形如下(見本院卷第116至126頁)。

1.依108年8月27日公司變更登記表記載,上訴人為出資150萬元之股東,被上訴人為出資150萬元之股東。

2.依109年9月7日公司變更登記表記載,上訴人為出資200萬元之股東,被上訴人為出資300萬元之股東。

3.依110年4月16日公司變更登記表記載,被上訴人為出資500萬元之股東,上訴人已非公司股東。

㈡上訴人於108年8月22日匯款150萬元至新圓園公司之玉山銀行

仁愛分行帳戶,嗣再於109年8月28日匯款50萬元至上開帳戶,出資額共計200萬元(見原審卷一第25、27頁匯款申請書)。

㈢兩造於109年12月22日以LINE溝通上訴人退股事宜,其後即未

再直接溝通。上訴人配偶胡仲民與被上訴人當時男友簡裕家於110年2、3、4月間有以LINE溝通上訴人退股及合資購置房產事宜(見原審卷二第45至49頁、本院卷第101至113頁,參附件LINE對話紀錄)。

㈣被上訴人於110年5月19日匯款5萬元至上訴人之斗六西平路郵

局帳戶,其上註記「新圓園餐飲有限公司」、「退股」等字(見原審卷一第43頁)。

㈤上訴人前以被上訴人在新圓園公司股東同意書「退股股東姓

名欄」偽簽其署名「張雁華」,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偽造文書刑事告訴,經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6042號為不起訴處分(見原審卷二第25至28頁)。

四、本院之判斷:上訴人主張兩造透過配偶達成被上訴人以200萬元對價向伊買受新圓園公司出資額之合意,為被上訴人否認,並以簡裕家非其代理人等語置辯。茲就兩造爭議之點論斷如下:

㈠上訴人依系爭買賣契約及民法第367條規定,先位請求被上訴

人給付尚欠買賣價金195萬元,有無理由?

1.上訴人為出資200萬元之新圓園公司股東,為兩造所不爭執(參不爭執事項㈠2.㈡)。被上訴人於109年12月22日以LINE傳送「要退就退 明天會請會計師申辦股東異動。不要在背後在那邊屎尿一堆」訊息予上訴人,上訴人回復「OK、帳不清不楚,合夥生意不是這樣你說了算,連基本報表都沒有,還說我們屎尿,你確實是適合獨資」等語,堪認兩造已達成上訴人自新圓園公司退股之協議(參附件編號2之LINE對話紀錄)。上訴人另主張兩造嗣後透過配偶達成以200萬元轉讓出資額之合意,並提出附件編號3至5其配偶胡仲民與被上訴人配偶簡裕家間之LINE對話紀錄為憑,惟為被上訴人所否認,簡裕家並到庭證述:伊僅轉達部分內容、沒有受託、不清楚被上訴人購買出資額之價金為何、伊非被上訴人之代理人等語(見本院卷第188至191頁)。故於茲所應審究者乃兩造有無達成以200萬元轉讓出資額之合意。

2.查證人胡仲民於本院結稱:從上訴人投資新圓園公司開始,所有的出資、增資、退股都是我在處理,也都是簡裕家出來代表跟我們聯繫,後來退股也是跟簡裕家聯繫;簡裕家在LINE中提到「沒辨法一次資金全數退給你們,必需分批退還給你們」、以及我表達「新圓園200萬及房產$1665000,請先還來,二姐馬上就簽名」後,簡裕家回稱「好歐」,我的理解就是200萬元…,我和簡裕家電話中都是說投資全額,沒有講到200萬元的數字,簡裕家的回應是公司沒有賺錢,要以分期的方式來給付等語(見本院卷第185至187頁)。並有附件編號3之LINE紀錄顯示簡裕家於110年4月5日向胡仲民表示「二姐夫晚安…您好打擾了,關於新圓園您們要退股一事,後續我有再跟若嘉溝通,原則上看二姐傳的文字上你們明確的想要全退,但是公司目前仍處於虧損狀況,也沒辨法一次資金全數退給你們,必需分批退還給你們,另會請會計師下週就辦理股東退股一事」等語可佐,且上訴人對新圓園公司之200萬出資額隨即如簡裕家所傳達內容,於次週之110年4月16日移轉於被上訴人名下(參不爭執事項㈠2.3)。被上訴人雖否認以200萬元受讓上訴人之出資,惟其親自簽名之股東同意書「股東出資轉讓」欄載明「茲同意本公司原股東張雁華全部出資額新臺幣2,000,000元整,轉讓由張若嘉承受」(見原審卷一第33頁),堪認簡裕家傳達上訴人欲全數退股之意思予被上訴人後,被上訴人亦允諾以原出資金額200萬元買受上訴人之股權,否則豈會在上開股東同意書上簽名後送請辦理新圓園公司之股權變更登記(見本院卷第282頁)。此由股權移轉後,胡仲民於附件編號4、5之LINE對話中四度提及200萬元,簡裕家並未傳達被上訴人有反對意思,且雙方談及終止前合資投資不動產,被上訴人應返還166萬5,000元,被上訴人旋於110年4月13日及20日如數給付(見本院卷第100頁),益證簡裕家居中傳達上訴人以200萬元轉讓出資之意思予被上訴人後,被上訴人未曾加以反對。至於被上訴人於110年5月19日匯給上訴人5萬元,雖註記為退股金(參不爭執事項㈣),然證人簡裕家證述:我跟被上訴人自己在聊最多只能退5萬元,並沒有跟上訴人或胡仲民說等語(見本院卷第191頁),足見5萬元並非兩造合意之退股對價,股東同意書上載之200萬元始為兩造合意之金額。

3.被上訴人雖抗辯附件編號3之LINE紀錄簡裕家表達「必需分批退還給你們」,乃針對簡裕家與胡仲民間不動產投資而非公司之出資款,惟簡裕家所言乃「公司目前仍處於虧損狀況,也沒辨法一次資金全數退給你們,必需分批退還給你們,另會請會計師下周就辦理股東退股一事,另外兩間房子投資的錢也會近期內也會全數退還給你們」,顯見「分批退還」係指新圓園公司之投資款而非另投資之不動產至明,此由被上訴人於附件編號2之LINE紀錄表達「不過很感謝你們的幫忙,新圓園也才能成立到現在,只是比較艱難的是剛要起步階段就遇到疫情,後面我會等我五股房子賺到的錢退給你們,再麻煩您們諒解與體諒還需要一段時間才能週轉資金」等語,亦可佐證被上訴人承諾分期給付受讓之出資額價金。被上訴人另提出新圓園公司之109年度資產負債表,主張公司負債高達737萬8,355元,超過資本額650萬元(見原審卷二第55頁),其不可能同意以200萬元受讓上訴人之出資額云云;惟查,新圓園公司109年度負債雖為737萬8,355元,惟其資產總額高達1,390萬8,047元,資本總額仍為650萬元,既未辦理減資彌補虧損,自不因公司對外負債即減損股東權益,被上訴人之主張未考量公司資產及股東權益,顯不可採。又上訴人前提起刑事告訴時雖在偵訊中指訴「張若嘉生氣叫我退股時,我有回說好啊,但我其實還沒有要退股,也沒有同意辦理退股」等語(見本院卷第288頁),惟其已於本院表明不主張股東同意書上退股股東簽名遭偽造(見本院卷第140頁),檢察官亦以上訴人曾表明退股之意思,而認被上訴人無主觀犯意,據此對被上訴人為不起訴處分(參不爭執事項㈤),審酌附件編號2之LINE對話內容,上訴人客觀上確實應諾被上訴人退股之提議,縱其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依民法第86條本文規定,其意思表示亦不因之無效,故被上訴人以上訴人偵查中之上開陳述,抗辯兩造不可能達成以200萬元轉讓出資額之合意,尚非可採。

4.按買受人有交付約定價金之義務,此為民法第367條所明文。兩造既已達成被上訴人以200萬元向上訴人購買新圓園公司200萬出資額之合意,則上訴人依系爭買賣契約及上開規定,扣除被上訴人已給付之5萬元,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尚欠之買賣價金195萬元,自有理由。

㈡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買賣價金之先位之訴既應准許,則其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協同將新圓園公司200萬元出資額辦理移轉登記返還之備位訴訟,即無庸再予審理。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買賣契約及民法第367條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19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8月4日(見原審卷一第5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容有不當,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並依聲請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78條、第463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林哲賢法 官 吳靜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麗玲附件:

編號 日期 對話內容 卷頁出處 1 109.7.24 109.7.27 簡裕家:四姊剛剛聽了你們這樣對談,您們有意 願要退股,這點我可以同意,妳跟劉董 說一聲,下周我請問會計師做辦理,完 成後會照當初投資新台幣150萬退還給 妳們。感謝。 張舒程:(傳送「OK」貼圖) 張舒程:簡董~後續處理,在麻煩您了!感謝。 聯邦銀行三重分行 000000000000,戶 名:劉信宏 簡裕家:(傳送「OK」貼圖) 原審卷㈡第67頁 2 109.12.22 被上訴人:1.要退就退明天會請會計師申辦股 東異動。 不要在背後在那邊屎尿一堆 2.兩台車子買公司的名字並沒有花到公司任何一毛錢。 就像你們買車為什麼要買胡媽的名 字不就為了省保費?我就不能買公 司名字幫公司節稅嗎? 3.投資公司也是一開始大家都認同的,什麼叫為了配合我?…… 還有什麼叫莫名奇妙變保人,用公司名義買車,程序上你是第二大股所以也需要第二保人,如果不願意你可以一開始就說不要,不要每次都在那邊馬後炮。 不過很感謝你們的幫忙,新圓園也才能成立到現在,只是比較艱難的是剛要起步階段就遇到疫情,後面我會等我五股房子賺到的錢退給你們,再麻煩您們諒解與體諒還需要一段時間才能週轉資金,感謝。 上訴人:OK。 上訴人:1.帳不清不楚,合夥生意不是這樣你 說了算,連基本報表都沒有,還說 我們屎尿,你確實是適合獨資。 2.電話來直接就對保了,我有時間考慮 嗎? 3.投資公司是大家認同沒錯,做什麼決 定至少通知尊重一下,必竟是合夥生意,為了一台車的烏煙瘴氣,值得嗎? 原審卷㈡第45頁 本院卷 第106頁 3 110.4.5 簡裕家:二姐夫晚安…… 您好打擾了,關於新 圓園您們要退股一事,後續我有再跟若嘉溝通,原則上看二姐傳的文字上你們明確的想要全退,但是公司目前仍處於虧損狀況,也沒辨法一次資金全數退給你們,必需分批退還給你們,另會請會計師下周就辦理股東退股一事,另外兩間房子投資的錢也會近期內也會全數退還給你們(這兩間目前也還沒售出)。 簡裕家:(傳送「感謝你」貼圖) 胡仲民:簡董晚上好,沒問題,就照你們的安排 處理,謝謝! 本院卷 第107頁 4 110.4.20 胡仲民:簡董請把這傳給小妹 六樓房子要馬上簽約賣低價不佔用小妹 房貸額度可以 新圓園200萬及房產$1665000,請先還 來,二姐馬上就簽名 胡仲民:(撥打電話給簡裕家,未接通) 胡仲民:請麻煩抽空來電,謝謝! 胡仲民:(傳送圖片「胡仲民之臺灣土地銀行 帳號089000000000存摺封面」) 簡裕家:好歐 胡仲民:(傳送「一級棒」貼圖) 胡仲民:看來小妹已失控了喔 簡裕家:(語音通話) 本院卷第 108-109頁 5 110.4.25 胡仲民:簡董打擾了……。 張若嘉房子想除名,不想佔用房貸額度OK,5月底前,沒有買主出現的話,我會想辦法處理。 但A8股東除名,我投入款項200萬也請公司一併處理給我,就一起清楚,雙方都沒合名的關係。 公司營運狀況是一回事,但換個角度,實際上狀況,雁華掛名股東只是有名無實,因至今公司每月盈虧報表都沒了解過,更不用說參與運作,退回200萬就當作當年幫忙創業,如今雙方關係做個了結罷了 張若嘉本來就當自己的公司在運作,大家都清楚,不交代帳也是事實,公司營收他怎運用也只有她知道,也見怪不怪了;就事論事,我搞定6樓,張若嘉(公司)處理200萬給我。 胡仲民:事情圓滿落幕,謝謝! 簡裕家:(傳送貼圖) 簡裕家:收到 本院卷第 111-112頁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