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字第904號上 訴 人 陳熙煬
陳錦豐陳素娟熊世杰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呂榮海律師視同上訴人 陳秀蓮
林陳秀卿
黃意成陳秀蘭
陳秀麗陳麒丰
陳蘭嬌曾光政曾錦章盧憲忠
盧美雲盧美惠盧淑琴張家鳳卓心怡連陳淑瑧被 上訴 人 陳秋霖
陳增墉陳境增共 同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被上訴人聲請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對視同上訴人張家鳳之訴訟文書應予公示送達。
理 由
一、按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時,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視同上訴人張家鳳(下逕稱姓名)戶籍設於宜蘭縣宜蘭市戶政事務所,且查無其在監在押或出境之相關紀錄,有張家鳳之個人戶籍資料、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可稽(見原審限閱卷第185頁、本院限閱卷第191、21
5、581頁),是張家鳳現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則被上訴人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23日具狀聲請對張家鳳公示送達(見本院卷第181頁),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吳若萍法 官 潘曉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