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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上字第 9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字第919號上 訴 人 江月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江妍瑢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5年6月10日本院113年度上字第919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113年度抗字第1092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5萬7,423元,依114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萬4,728元。上訴人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具上訴聲明之上訴理由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及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賴武志法 官 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婕馨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