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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上字第 9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字第922號聲 請 人 王瑞奕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江衍勛等與上訴人公號江千五公祀間請求確認決議不存在等事件,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選任特別代理人自以有為訴訟之必要為前提。

二、本件上訴人江衍勛、江衍銘、江支廷、江謙仲、江澄侑請求確認上訴人公號江千五公祀(下稱系爭公祀)之決議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為系爭公祀之訴訟代理人,其以系爭公祀之法定代理人因腦溢血而無法言語、行動為由,聲請為系爭公祀選任特別代理人。惟查,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日判決後,因兩造均未提起上訴而告確定,故系爭公祀已無為訴訟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葉珊谷法 官 徐雍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士麒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