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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上字第 9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字第937號上 訴 人 楊肅正訴訟代理人 葉書佑律師

邱于倫律師視同上訴人 楊肅文

楊肅弓被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複代理人 高宏文律師

李宥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古振暉法 官 王 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