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上字第 938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上字第938號上 訴 人 何志偉訴訟代理人 蔡世祺律師

何念屏律師賴彥杰律師被 上訴人 王世堅

莊瑞雄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複 代理人 張家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4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王世堅及莊瑞雄(下逕稱姓名,並合稱被上訴人)為使王世堅能贏得民國113年立法委員選舉臺北市第2選舉區(大同區、士林區38里)民主進步黨(下稱民進黨)黨內初選(下稱系爭初選),竟於接受電視及文字新聞記者採訪時,明知採訪時之發言將透過文字、新聞畫面播送至全國,竟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公然發表如附表言論內容欄所示之不實或侮辱言論,均足以使一般社會大眾對於伊客觀社會評價,受有負面貶抑,實已不法侵害伊名譽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各給付伊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本息之判決(原審為上訴人敗訴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王世堅應給付上訴人3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莊瑞雄應給付上訴人3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答辯如下:㈠王世堅則以:附表編號4所示言論內容「不信邪」係針對民進

黨中執會於112年3月8日作成大局條款,不建議現任議員參與本次立委選舉,因伊斯時為現任臺北市議員,如參與黨內初選恐有違大局條款,伊仍決定放手一搏,登記參與初選,伊所稱「不信邪」係指執意參與初選而言,並非指上訴人是「邪」。又伊於登記參與初選後,發現臉書(FACEBOOK)專頁有李佳蓉等共34位網友於其專頁上同步捏造散佈不實假訊息,並外加梗圖,發送予各大媒體,抹黑造謠伊介入中泰花園都更案與黑道分贓,影射伊與涉毒之訴外人即民進黨臺北市黨部評委會前召集人趙映光之兒子趙介佑、訴外人前國策顧問黃承國交好,暗指伊係黑金復辟共犯,更稱伊隸屬訴外人蔡英文之英系,黃承國為蔡英文提拔之黑道國策顧問,英系黑白共治、伊跟著黑道黃承國分贓共治,企圖毀滅伊人格以影響選情,此顯屬上訴人陣營初選最後階段抹黑策略,伊於112年4月13日前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下稱市刑大)門口召開記者會澄清;然上訴人隨即於當日召開記者會,強調不打負面選戰,卻稱:「我何志偉從來沒攻擊過王世堅,我沒有攻擊過他的婚姻問題、他出軌,以及在上一次八仙過海的時候去開房間,也沒攻擊過王世堅對選民的誠信問題、債務問題」等言論;又於同年4月19日即初選民調最後1日至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按鈴申告,並公開向媒體稱伊「做偽證、自導自演」及對其「抄家滅族」,要對伊提告加重誹謗罪等語。伊鑑於民調即將截止,於接受媒體提問時方才以「惡魔」二字形容上訴人,以為反制,以免社會民眾均誤認上訴人陣營之抹黑造謠及上訴人前開說詞為真。上訴人係公眾人物,選戰事涉公眾利益,伊以「惡魔」形容上訴人之選舉手法及言論,又非空穴來風,係為捍衛名譽之情狀之選舉反制言語,不構成對上訴人名譽權之不法侵害等語,以資抗辯。並答辯聲明:⒈上訴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莊瑞雄則以:伊因系爭初選期間出現大量網路梗圖言論,對

於該競選手法表示「可恥」、「下三濫」之個人意見,該言論並非針對上訴人個人。又上訴人曾於111年10月27日將訴外人陳時中的人像砂畫照放在立法院回收區,其稱此為裝置藝術,該說法令黨內同志儍眼,伊遂以此評論上訴人沒人緣、很假,不能認係不法侵害其名譽權;且上訴人不願對大陸威嚇臺灣乙節表示看法,而表示「中共只要對臺灣威嚇,所有立法院立委112位都敢講,只有他不敢說」之意見,並未貶抑上訴人之名譽。再者,陳時中競選臺北市長落選後,上訴人於111年11月26日在新聞媒體指稱民進黨有黑道進入競選團隊決策圈,並直接挑明黃承國等人即為黑道,且趙介佑委請律師發新聞稿澄清提及其從上訴人陣營繳費入黨,只有代表上訴人陣營當選105年市代表等語。上訴人既主動提出黑道議題,於社會上備受討論,民進黨又為國內主要政黨,黨內事務是否涉及黑道,屬於公共議題,伊稱很多黑道根本是何志偉家族引進民進黨、沒資格在那邊扯黑道等語,乃為事實陳述,且係對公共議題所為評論,並無不法侵害上訴人名譽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⒈上訴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221頁):被上訴人分別有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講述言論涉及附表所涉言語。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促進民主政治發展、實現多元社會價值之功能。對於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個人名譽雖非不受保障,惟對言論自由應為相當程度之退讓,而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其中關於事實陳述部分,當事人如能證明為真實,或主要事實相符,不必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或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所提證據資料,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另關於意見表達部分,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如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善意發表適當之評論者,均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自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87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解讀爭議之言詞時,除不得任意匿飾增刪外,應綜觀該言詞之全文,以免失真(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92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被上訴人於附表使用之言語是否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⒈附表編號1:

查莊瑞雄於附表編號1所示時間、地點,對於媒體採訪時提及王世堅於系爭初選所遭受與黑道、財團掛勾等指控,係對其人格撲殺及抹滅,並批評:「……選舉哪有打成這麼髒,這可恥耶、這不應該啊。這種惡意的抹黑攻擊、不具名的,就是下三濫的打法,做這些哽圖就是下三濫嘛,你就大大方方的具名,誰具名你要去打王世堅他跟黑道在一起、他跟財團在一起你就具名,就這麼簡單。打一個選戰打成這個樣子,讓綠營的我們這些傳統的支持者看不下去。我覺得應該是很快就要作民調了,讓台北市民好好的去做評斷。」等語,有上訴人提出譯文可稽(見原審卷第334-335頁);又王世堅於系爭初選時因臉書專頁大量出現臉書帳號暱稱「艾瑪愛嘛粉專」、「李佳蓉」、「林燭」、「chen yi yun」等張貼其與黃承國涉入中泰花園案分贓黑金、與黑道勾結等標語之梗圖(下稱系爭梗圖),共有35組帳號,張貼時間主要集中於112年3月29日至同年4月12日間,經訴外人即王世堅服務處人員鄭旭峯於同年4月13日前往市刑大提告,並檢附各帳號之暱稱、張貼時間、梗圖內容及網址等情,業經本院調取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257號卷核閱無誤(見該卷第25-34、41-62頁)。足見莊瑞雄係鑑於王世堅於系爭初選時遭到大量系爭梗圖指控其與黑道勾結、分贓黑金等情,對於網路匿名者以系爭梗圖企圖影響系爭初選之選情,遂以「選舉哪有打成這麼髒,這可恥耶」、「這種惡意的抹黑攻擊、不具名的,就是下三濫的打法」、「做這些哽圖就是下三濫嘛」等語為意見表達,其評論之對象應係網路匿名者,並呼應「你就大大方方的具名,誰具名你要去打王世堅他跟黑道在一起、他跟財團在一起你就具名」等語,自難認莊瑞雄上開言論所指稱對象為上訴人。則上訴人主張莊瑞雄以附表編號1所示言論內容侵害伊之名譽權等語,難認可採。

⒉附表編號2:

⑴查莊瑞雄於附表編號2所示時間、地點對於媒體採訪回應

:「習近平在對臺灣發動這樣的武力的威嚇的時候,我看連國民黨都敢講,就只有何志偉不敢講,就只有他們家不敢講,臺灣受到老共的欺負的時候,我們跟他是互不相隸屬的,誰都敢講,就只有何志偉不敢講,所以他不要講一些假話,讓人家很生氣啊。」、「他的參選哪是為了什麼民主?他為民主做過些什麼?他的參選哪是為了這塊土地?選出來他們家有立委跟有議員這是好事,就好好做事,真正為這塊土地,我就得好好的檢驗他,他要檢驗王世堅,我就好好的檢驗他,就這麼簡單,老共只要對臺灣在威嚇的時候,何志偉你就跳出來,你就跳出來:臺灣跟中國是互不相隸屬的,你只要敢打過來我誓死跟你打拼,我誓死跟你抵抗,就這麼簡單,我看所有立法院的人113位,我看至少超過112位敢講吧,我看就只有他不敢講而已吧,講那麼漂亮的話聽起來就讓人家很不舒服。他如果是這樣的人,他講出來我會說喔,好厲害哦,你就不是這樣的人、動不動就講這種假話,就讓人家就很生氣啊。沒有反省,他這個真的沒有反省,這是他跟王世堅的競爭、不是跟我,我不是主角,不要講話讓其他旁邊的人聽了都很生氣,為什麼他在立法院那麼沒有人緣就是這個原因,因為他那麼假嘛,當個立委就要光明磊落,就這麼簡單」等語,有上訴人提出譯文可稽(見原審卷第336-337頁),足見莊瑞雄前開言論,係以上訴人斯時擔任立法委員一職,對於外來威嚇之應對態度、參與競選之理念是否令人折服等事,表示自己之見解,而屬意見表達,難認係事實陳述。

又上訴人及其家族為陽信商業銀行大股東,陽信商業銀行曾赴大陸地區投資成立陽信融資租賃(中國)有限公司等節,有莊瑞雄提出上訴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壹蘋新聞網報導為憑(見本院卷第141-147頁),上訴人身為立法委員對於陽信商業銀行前往大陸地區經營事業,是否仍會保護臺灣主權乙事,亦曾經108年總統大選辯論會之中國國民黨參選人所評論,有辯論會譯文可佐(見本院卷第254頁),是莊瑞雄對於上訴人是否勇於表達對外來威嚇態度之可受公評之事項,善意發表上訴人不敢回應等之評論,依前開說明,難認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

⑵又在九合一大選進入最後衝刺階段,立法院中興大樓5樓

辦公區之回收區遭發現放置陳時中人像砂畫照,民進黨內部擔心影響陳時中選情,經調閱監視器發現係上訴人本人搬至回收區,並引發民進黨內對於選前能否維持團結之議論等節,有新聞報導可稽(見原審卷第266-274頁)。莊瑞雄抗辯基於上開因上訴人行徑之可受公評事實進而評論上訴人「沒人緣」、「很假」等語,尚非偏激不堪之言詞,縱令上訴人產生不快之感,亦為其身為公眾人物對言論自由退讓之合理範圍,自難認上訴人之名譽權受到不法侵害。則上訴人主張莊瑞雄以附表編號2所示言論內容侵害伊之名譽權等語,亦非可採。

⒊附表編號3:

查民進黨臺北市黨部評委會前召集人趙映光之子趙介佑涉嫌詐欺及毒品案件而遭判有罪,及趙介佑前曾由上訴人陣營引薦進入民進黨等事實,有莊瑞雄提出新聞媒體報導為證(見原審卷第290-294頁),該則報導並刊載趙介佑就其加入民進黨歷程之聲明原文,及說明係從上訴人陣營繳費入黨(見原審卷第292頁);再佐以上訴人曾於111年11月26日臺北市長選舉投票日當天,於新聞媒體稱民進黨有黑道進入競選團隊決策圈,致選情核爆乙情,有電視畫面截圖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276-282頁)。足見莊瑞雄就「黑道進入民進黨」之公共議題,係根據前開報導之事實,提出附表編號3「很多黑道根本是何志偉家族引進民進黨的」之陳述,乃有所依憑,而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依前開說明,難認有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又莊瑞雄於附表編號3所為「沒資格在那邊扯黑道,黨內不知有多少立委想開除何志偉」之評論,乃係基於「黑道進入民進黨」之可受公評事項所為意見表達,其用語亦非偏激不堪之言詞,均不具違法性。則上訴人主張莊瑞雄以附表編號3所示言論內容侵害伊之名譽權等語,要非可採。

⒋附表編號4:

查王世堅於附表編號4所示時間、地點,經媒體採訪時回應:「我信賴但是不信邪,所以我來了,選擇士林大同區很顯然其實從哪裡跌倒就要從哪裡站起來。15年前立委選舉我在士林大同區跌倒,所以現在我要在這裡站起來,中山北松山這個立委選區都是我的本命區,可是這兩次立委的選舉,我都積極的全心全意的幫忙吳怡農,因為他是一位非常年輕優秀的好人才,即便這一次補選輸了,我一樣我是鼓勵吳怡農要繼續耕耘。我認為吳怡農這一次敗選,非戰之罪。所以在中山區立法委員這個選局,我就像是媒人婆一樣,哪有媒人婆上花轎的?所以這非常清楚我在中山北松山這個選區我還是一樣我繼續鼓勵吳怡農參選,我認為他如果進到國會,會對於他在舉辦的壯闊台灣會有更多的資源、更大的助力來推動,即便吳怡農沒有參選,那麼我再一次強調,我在中山北松山這個立委選局,我就像是媒人婆一樣,媒人婆不能上花轎的啦」等語,有上訴人提出譯文可稽(見原審卷第428頁),足見王世堅係在討論要參與士林大同區之系爭初選,而中山北松山選區將輔助他人參選,揆諸其回應媒體之完整譯文,並未提到上訴人,僅係強調「15年前立委選舉我在士林大同區跌倒,所以現在我要在這裡站起來」等語,是依上開譯文內容,自難認王世堅所稱不信邪之「邪」係指上訴人。至上訴人引用標題「『我信賴不信邪』王世堅登記正面挑戰何志偉」等新聞媒體報導(見原審卷第52-59頁),亦係就上開譯文內容為摘要報導,報導中並提及王世堅恐違反民進黨制定之大局條款參選,其解釋黨主席賴清德宣示立委初選沒有現任優先,都要初選,並表示響應賴主席說法,大局條款是建議,不是強制,其還是決定來了等語(見原審卷第57頁),均不足以認定王世堅所稱不信邪之「邪」係指上訴人。則上訴人主張王世堅以附表編號4所示言論內容侵害伊之名譽權等語,難認可採。

⒌附表編號5:

查王世堅於系爭初選時於臉書專頁遭大量系爭梗圖指稱其與黑道掛勾、分贓黑金,並為此提告等情,業經認定如前;且新聞媒體亦有報導「王世堅批評對手何志偉團隊製造梗圖抹黑是泯滅人性」、「何志偉表示不打負面選戰,還說『我何志偉從來沒攻擊過王世堅,我沒有攻擊過他的婚姻問題、他出軌,以及在上一次八仙過海的時候去開房間,也沒攻擊過王世堅對選民的誠信問題、債務問題』」等語,有台視新聞網112年4月13日報導可稽(見原審卷第204-206頁);而上訴人於同年月19日前往士林地檢就其所認被上訴人之不實言論提出加重誹謗罪之告訴,亦有附表編號5之譯文可憑(見原審卷第430頁),足見上訴人與王世堅間就系爭梗圖是否為上訴人競選團隊所為,已有爭論,並相互指控對方以不實言論抹黑。然「黑道進入民進黨」之議題,為上訴人於111年11月26日所提出論述乙情,已說明如前,與時隔不到半年之網路大量轉傳系爭梗圖所指王世堅與黑道勾結、分贓黑金等之論述相近,王世堅依此認為系爭梗圖為上訴人之競選陣營所發動,並非毫無所憑,其於附表編號5所示時間、地點接受新聞媒體採訪時,係針對何志偉於同日至士林地檢對於其抹黑提告乙事,經記者詢問:「何志偉是你看過最糟糕的一個候選人或對手嗎」,因而回應:「兩個字,惡魔」等節,亦有上訴人提出譯文為憑(見原審卷第430-431頁),堪認王世堅係對於上訴人陣營採用之選舉手法,對上訴人為惡魔之評論,雖令上訴人感到不快,惟仍屬對可受公評之事,表示自己見解之主觀價值判斷範疇,並於回答記者詢問時,所發表之評論,難以惡意論之,而應屬善意所為,依前開說明,應不具違法性,而不構成對上訴人之名譽權侵害。上訴人雖主張臺北市第2選舉區之參選人尚有訴外人熊嘉玲等4人,系爭梗圖亦有可能為其他參選人所發動等語,並提出第11屆立法委員候選人名冊為憑(見本院卷第257-258頁)。惟查,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係於112年11月間開放登記,並於113年1月13日投票,然附表編號5所示之言論係發生於系爭初選期間,與正式登記參選時間明顯有異,上訴人復未提出其他事證說明系爭梗圖為熊嘉玲等4人所發動,反觀上訴人曾自行提出「黑道進入民進黨」之議題,王世堅據以認為系爭梗圖是上訴人陣營所為,並非毫無依據,則上訴人主張系爭梗圖為其他參選人發動,王世堅所為評論仍具違法性等語,難認有據。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各給付30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從而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上訴人雖聲請向民進黨臺北市黨部調取趙介佑之入黨申請表,惟莊瑞雄前提出新聞媒體報導業將趙介佑加入民進黨歷程之聲明原文予以刊載,其依趙介佑之聲明進而為附表編號3之陳述,已有相當理由認屬真實,本院認無再調查趙介佑入黨申請表之必要。至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均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周珮琦法 官 蔡子琪附表:

編號 行為人 時間 地點 言論內容 1 莊瑞雄 112年4月17日 鄰江里陳豊祥里長辦公室(臺北市○○區○○街000號) 「可恥」、「下三濫」 2 莊瑞雄 112年4月18日 同編號1 「為什麼何志偉在立法院沒人緣,因為他很假」、「老共只要對臺灣威嚇,所有立法院立委112位都敢講,只有他不敢說」 3 莊瑞雄 112年4月19日 立法院紅樓二樓媒體受訪地圖區(臺北市○○區○○○路0號) 「很多黑道根本是何志偉家族引進民進黨的」、「沒資格在那邊扯黑道,黨內不知有多少立委想開除何志偉。」 4 王世堅 112年3月20日 民進黨臺北市黨部(臺北市○○○路0段000號7樓) 「我信賴但是不信邪」 5 王世堅 112年4月19日 同編號1 「惡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馬佳瑩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