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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原重上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原重上字第2號上 訴 人 聖德科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宏文上 訴 人 羅祥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辰青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14日本院判決(113年度原重上字第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陸佰柒拾陸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構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預納裁判費,並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先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蔡辰青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本院113年度原重上字第2號第二審判決(下稱2號判決)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前開規定預納第三審裁判費及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觀上訴人係就本院駁回其等再給付請求之上訴部分及駁回其等對被上訴人超過如2號判決附表五所命給付之請求部分有上訴利益,故核其等第三審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51萬4,941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1萬6,676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本院將以上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吳孟竹法 官 許勻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昱蓁附表編號 請求對象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新臺幣) 1 蔡辰青 57萬5,311元 計算式:(21萬8,547元-8,156元)+〔(3,649元-608元)×12月×10年〕=57萬5,311元 2 汪古珍銀 27萬5,016元 計算式:(1萬6,321元-2,040元)+〔(1,818元-227元)×12月×10年〕+(7萬9,798元-9,983元)=27萬5,016元 3 陳巧華 52萬8,113元 計算式:(22萬1,740元-2萬6,747元)+〔(3,702元-926元)×12月×10年〕=52萬8,113元 4 羅仕俊 52萬8,113元 計算式:(22萬1,740元-2萬6,747元)+〔(3,702元-926元)×12月×10年〕=52萬8,113元 5 余佩倩 57萬1,544元 計算式:(21萬7,130元-8,106元)+〔(3,625元-604元)×12月×10年〕=57萬1,544元 6 梁世民 57萬5,311元 計算式:(21萬8,547元-8,156元)+〔(3,649元-608元)×12月×10年〕=57萬5,311元 7 徐素琴 57萬6,090元 計算式:(21萬8,861元-8,171元)+〔(3,654元-609元)×12月×10年〕=57萬6,090元 8 江秋香 57萬7,200元 計算式:(21萬9,266元-8,186元)+〔(3,661元-610元)×12月×10年〕=57萬7,200元 9 高約仁 59萬6,488元 計算式:(21萬4,373元-3,925元)+〔(3,510元-293元)×12月×10年〕=59萬6,488元 10 陳柏儒 55萬7,622元 計算式:(3萬2,625元-4,078元)+〔(3,635元-454元)×12月×10年〕+(15萬9,515元-1萬2,160元)=55萬7,622元 11 吳威龍 52萬5,340元 計算式:(3萬2,531元-5,424元)+〔(3,624元-604元)×12月×10年〕+(15萬9,053元-2萬3,220元)=52萬5,340元 12 許慧釧 許慧淑 許展慆 許志雄 62萬8,793元 計算式:(22萬3,159元-4,166元)+〔(3,726元-311元)×12月×10年〕=62萬8,793元 總 計 651萬4,941元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