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全字第13號聲 請 人 莊志勳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愛因斯坦國際科技經貿中心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撤銷社區規約事件,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3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聲請即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游悅晨法 官 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廖逸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