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再抗字第10號抗 告 人 劉文明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儲康寧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本院113年度再抗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誤為再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羅立德法 官 王唯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任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