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再易字第106號再審 原告 鄭惠升訴訟代理人 曾宿明律師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間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21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2,673元,應徵再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補正,即以再審之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張婷妮法 官 吳靜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