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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再易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再易字第27號再審原告 邵曰道

邵國芳

邵慶芳邵華芳

邵曰仁林宗賢林頌安林頌君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112年度再易字第117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8,265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再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鄭威莉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淑昀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