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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再易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再易字第2號再審原告 游宗文再審被告 李育耕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原告溢繳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佰貳拾元,應予退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以民國113年1月15日113年度再易字第2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萬4,711元確定,應徵再審裁判費3,480元,再審原告向本院繳納4,000元裁判費(見本院卷第41、87頁),溢繳520元(計算式:4,000-3,480=520),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吳素勤法 官 林伊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伶芳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