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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再易字第 40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再易字第40號再 審原 告 連献榮訴訟代理人 林哲健律師

張宏暐律師再 審被 告 鄺以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動產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55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556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於民國113年2月20日宣判時即確定。再審原告於113年2月29日收受判決正本,此有本院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民事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本院卷第59頁),其於113年3月25日具狀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本院卷第3頁收狀章參照),未逾30日之不變期間,合先敘明。

二、再審原告主張:伊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29539號、108年度偵續字第131號(下稱刑案)為不起訴處分,且於原確定判決之第一審亦認伊主張有理由。伊有提出證人蘇芸蒨、王嘉伶於偵查中結證之證言及不起訴處分書,證明再審被告所提其單方製作之估價單並非兩造間帳目依據,且兩造係每次結算出售佛牌之價金,惟原確定判決對伊所提上述證據卻未有任何採駁之理由,顯然未予斟酌,原確定判決顯有「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7條規定提起再審之訴,請求將原確定判決關於命伊給付再審被告新臺幣(下同)74萬3070元及該假執行宣告部分廢棄,並駁回再審被告該部分之訴及假執行聲請。

三、本件未經言詞辯論,再審被告未提出任何聲明及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經第二審確定之判決,

如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497條規定,提起再審之訴。惟所謂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之情形,係指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經存在並已為聲明之證物,而第二審並未認為不必要而仍忽略證據聲明未為調查,或已為調查而未就其調查之結果予以判斷,且以該證物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之基礎者為限。若於判決理由項下說明無調查之必要,或縱經斟酌亦不足以影響判決基礎之意見,即與漏未斟酌有間,不得據為本條所定之再審事由。㈡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有漏未斟酌桃園地檢署前述不起訴

處分書及其內所記載證人蘇芸蒨、王嘉伶之證言,而有民事訴訟法第497條規定之再審事由等情。惟所謂證物,係指可據以證明事實存否或真偽之證書及與證書有相同效力之物件或勘驗物而言,並不包括人證、當事人之陳述、法規、法令解釋或法院裁判書或檢察官所為起訴或不起訴處分書在內。是以,再審原告以前述不起訴處分書或其內所載證人證言,指為係漏未審酌之證物,顯難認與上開再審事由相符。又觀諸原確定判決,於不爭執事項列載「兩造就佛牌銷售存有委任關係」,並引用兩造分別所為之陳述,認定再審原告已取得原確定判決附表甲、附表乙所示佛牌,暨再審被告在估價單上所載佛牌金額乃再審原告處理銷售佛牌事務後所應交付之金額(包括佛牌成本與利潤),且敘明「再審原告應就出售佛牌所得價金已交付再審被告此一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而為舉證責任之分配,並依舉證責任分配結果進而論斷如原確定判決主文所示結論。且原確定判決於末段尚敘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原確定判決事實及理由第點,見本院卷第27頁),足見原確定判決業已斟酌全案卷內證據資料,並於判決理由項下說明不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意見,即與漏未斟酌有間,再審原告上開所指自不符民事訴訟法第497條所定之再審事由。至於再審之訴狀其餘篇幅,均係就前述刑案偵查案卷之書狀或筆錄節錄其中部分文字,執以對原確定判決所為認定事實、取捨證據而加以指摘爭執,亦與民事訴訟法第497條規定無涉。

五、末按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係依再審原告所主張之再審事由,不經調查即可認定,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而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本件再審原告主張民事訴訟法第497條之再審事由,依民事再審之訴狀所載,不經調查即可認顯與法定要件不符,而顯無再審理由,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六、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第78條規定,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郭佳瑛法 官 張婷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英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