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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再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再字第15號再審原告 劉建展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劉蓮吉等間返還借款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本院109年度上字第127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零陸佰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109年度上字第127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9萬0,60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林于人法 官 江春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