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再字第23號再審原告 董美伶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祭祀公業法人台北縣游光彩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本院112年度上字第105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1萬5,985元(113年3月19日本院112年度上字第1058號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未經再審原告聲明不服,見該卷第413頁、本院卷第19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4萬3,377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同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補正,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陳杰正法 官 沈佳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何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