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再字第70號再 審原 告 王知民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王振光間給付補償費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5,347元,應徵再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張文毓法 官 邱靜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淨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