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上易字第105號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訴訟代理人 章修璇律師被 上訴 人 蘇文能
高春福陳兩雄李鶯墻
莊信忠
蔡進付黃宏揚李永祿黃乾坤劉銘耿謝榮譽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柏毅律師
華育成律師邱靖棠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 人 詹奕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所為判決(113年度勞上易字第105號),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5「平均領班加給」欄中關於「退休前6個月3,371元」,及「被上訴人請求金額」欄中關於「14萬8,990元」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退休前6個月3,371.1667元」、「14萬8,890元」;附表編號6「平均領班加給」欄中關於「退休前3個月1,88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退休前3個月1,883.3333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勞上易字第105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法 官 宋泓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