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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勞上易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上易字第105號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訴訟代理人 章修璇律師被 上訴 人 蘇文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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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育成律師邱靖棠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 人 詹奕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所為判決(113年度勞上易字第105號),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5「平均領班加給」欄中關於「退休前6個月3,371元」,及「被上訴人請求金額」欄中關於「14萬8,990元」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退休前6個月3,371.1667元」、「14萬8,890元」;附表編號6「平均領班加給」欄中關於「退休前3個月1,88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退休前3個月1,883.3333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勞上易字第105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法 官 宋泓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