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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勞上易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上易字第74號上 訴 人 何永春

林金進何純良莊友利黃呈筆

王新勝張耀羚

魏國朋吳文仁鄭文壽共 同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律師

李柏毅律師華育成律師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訴訟代理人 章修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認有再開言詞辯論必要,裁定如下:

一、本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

二、上訴人何永春、莊友利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就何永春、莊友利於本件起訴主張司機加給應計入平均工資請求給付結清舊制年資差額,及於本院追加主張考績獎金、其他獎金應計入平均工資請求給付結清舊制年資差額,是否為何永春

、莊友利分別於本院111年度勞上易字第138號、111年度勞上易字第47號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效力所及之爭點,具狀表示意見。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邱靜琪法 官 高明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