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上易字第74號上 訴 人 何永春
林金進何純良莊友利黃呈筆
王新勝張耀羚
魏國朋吳文仁鄭文壽共 同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律師
李柏毅律師華育成律師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訴訟代理人 章修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四項中關於「自民國一0九年八月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一0九年八月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五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邱靜琪法 官 高明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彥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