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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勞上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上字第106號上 訴 人 郭家均(即郭樹盛之承受訴訟人)

楊思蘩(即郭樹盛之承受訴訟人)上 訴 人 大利多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朱凌男訴訟代理人 林彥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郭家均、楊思蘩為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郭樹盛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另第168條、第170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郭樹盛於民國114年2月26日死亡,其第一順位繼承人為其長子郭家均、長女楊思蘩,且其等均未拋棄繼承等情,有個人戶籍資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資料、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見本院限閱卷第1頁,本院卷第297、305至311頁)。惟郭家均、楊思蘩迄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以裁定命郭家均、楊思蘩為郭樹盛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高明德法 官 溫祖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虹雯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