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上字第117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許芷婕訴訟代理人 陳怡均律師(法扶律師)被上訴人即上 訴 人 家新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薷訴訟代理人 蕭盛文律師複代理人 江蘊生律師被上訴人即上 訴 人 丞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阮詩涵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楊家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所為判決(113年度勞上字第117號),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六項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勞上字第117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宋泓璟法 官 戴嘉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但如對本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莊昭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