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上字第119號上 訴 人 臺北市私立育達高級中等學校法定代理人 劉育仨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被 上訴 人 陳依婷訴訟代理人 潘敏政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9月30日下午2時50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郭俊德法 官 朱美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郁琳